杭州网讯 疫情导致涉外旅游服务停业至今,公司无法正常运营,原本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能否解除?办公场地的租金能否退回?
浙江省国际合作旅行社有限公司系国际合作旅行社集团下属企业(下文简称“旅游公司”),主要从事的是涉外旅游服务。
2017年11月,该公司承租了张某位于杭州市清泰街富春大厦的房子作为办公场地,约定租期2022年11月30日截止,年租金84000元,先付后用,因租金产生的税费由该公司负担。
但是,在合同履行期间,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国家文旅部于2020年1月24日发布了《关于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该公司不得不停止其涉外旅游服务,直至今日也没有恢复营业。
旅游公司认为,新冠肺炎疫情系不可抗力因素,房屋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所以向房主张某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要求退还已支付的剩余租金52500元和租房押金6700元等。
张某认为,如果在疫情期间解除合同,那么房屋更难租出去,所以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该公司应该向他支付先前垫付的租金税费19000元。
立案后,承办法官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本着公平妥善化解矛盾的原则,积极与各方当事人沟通协调,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同意解除案件中涉及的房屋租赁合同,旅游公司在协议达成后三日内搬出承租的房子,张某退还剩余房屋租金32500元和租房押金6700元,旅游公司承担部分租金税费9380元,扣减后张某于协议后七日内退还该公司29819.75元。
该案从立案到结案仅花了20天时间,避免发生案件诉讼周期太长给各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利益损失,最大限度地减轻新冠疫情对旅游企业经营产生的不利影响,受到各方当事人的好评。
法官有话说:
新冠肺炎疫情尚未彻底结束,全球范围内的疫情仍在继续,对于以群聚性为主的餐饮业、旅游业影响尤为严重。
旅游公司作为一家涉外旅游服务企业,在当前海外疫情仍然严峻的形势下,如果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该公司不但不能获利,而且会造成更大的损失,故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最为合适。
当然,张某并没有违约行为,如果就简单地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对他也不公平,他在解除租赁合同后会面临房屋难以出租、租赁费用降低等预期可得利益减损等实际问题,故必须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妥善处理好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的矛盾。
基于这些,本案在调解解除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的同时,兼顾张某的可得利益损失,酌情由旅游公司承担张某在解除合同后约三个月的租金损失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