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5日下午,第五十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在杭州举行,省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建设厅、浙江银保监局负责人介绍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浙江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改革,引入了银行保险等信用产品,能否介绍一下相关工作考虑?取得的效果如何?以及下一步有何具体举措?
浙江银保监局副局长周立新:刚才朱厅长就我们这个工程建设领域的保证金改革相关政策作了介绍,用银行保险来替代保证金,释放企业这个资金占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流动性,同时也相应的减轻了企业融资的负担。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也非常受到企业的欢迎。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这个保函保险,实际上2015年就在我们温州进行了试点探索,去年以来,我们跟省建设厅等9个单位,加大了工作的推动力度,重点在工程建设诉讼保函、用户采购履约、关税等领域进行深化推进,我们辖内有22家财险公司参与了这项改革,他们的总公司对这项工作也非常支持,设立了专项事业部,开发了浙江专属的险种,扩大业务权限等给予支持。
从统计数据上看,去年和今年的1~4月份,全省用保险机制累计释放各类保证金2012亿元(不包括宁波),为企业减负70亿,其中工程建设领域是250亿,减负金额是6亿。
目前情况下,企业资金压力持续上升,除了信贷权益保障外,为企业减轻各类保证金负担更为迫切,更有意义,这次省建设联合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我觉得是认真落实相关政策的有效举措,助推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我们辖内银行保险业提升金融服务水平的有力抓手。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加强部门联动,扎实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推动扩面增量,主要是要加强工作指导,推广政策解读,组织经验交流,统筹系统合力,确保完成保证金改革目标任务。
二、提升行业服务能力,要积极落实最多跑一次的改革要求,界定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浙江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加快推进电子保行保单,开发特色产品,引导行业建立小额业务绿色通道和农民工工资,保函快速兑付。
三、加强行业监管,指导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引导有序竞争,防控风险,提高保险精算的准确度,实现可持续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民工工资保障一直非常重视,今年专门出台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请问在这方面浙江银保监局以及银行保险机构能发挥什么作用?有何具体工作举措?
浙江银保监局副局长周立新: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过程中,银保监部门、银行保险机构作用发挥,关键是运用市场化的担保机制,也就是说,要按照依法合规、审证经营的原则,根据各地政策和实际情况,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水平,稳妥有序的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保函、保险业务,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这次发文中,对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问题也做了专门的规定,在具体的工作当中,主要有这个4个方面:
一、加快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和保险工作。今年1-5月份,辖内释放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4.8亿。疫情期间,平均费率是1.53%,比去年下降1.07个百分点。我们也了解到,在丽水景宁还和人社部门合作,由主管部门直接为企业购买总额1000万的农民工工资的保障保险。结合我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一般要有缴纳三年的特点,我们也支持人保财险等机构推出多年期限的产品。
二、鼓励创新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贷款产品。建行浙江省分行积极推广民工惠产品,在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授信额度中,专项预留农民工工资支付额度,发放到农民工工资专户,专项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实现实名制、零拖欠、精准到账。截止到2020年5月末,建行浙江省分行,累积向88家省内大型建筑企业发放农民工工资11亿元,代发工资服务农民工将近10万人次。出台的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制度也强调,鼓励银行机构推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专项贷款产品,目前已经有多家银行机构已经积极跟进。
三、协助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查处和赔付保障。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付款请求,符合条件的需依法按时足额付款,不得无故拖欠、拖延、拒绝付款。同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协助、及时反馈,当日能查清楚的就要当日。
四、加强对银行保险机构的业务的监督检查。对没有按照规定履行保函保险业务的,要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