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讯 “这是我的养殖场,里面设备都不要了,你能搬多少就搬多少,一车给我500元就行了。”这个如此好说话的主人居然是个小偷,冒充养殖场经营者将里面的设备一卖而空。
近日,建德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庭审”在线平台对骆某盗窃案公开开庭并当庭判决,对被告人骆某犯盗窃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9年9月,犯盗窃罪刑满释放不久的骆某,手头有点紧。刚好在养殖场旁边干活,看到门开着,里面有很多养鸡设备和一些废铁,他“灵机一动”,想到了一个赚钱的法子。
“里面东西随便搬,就是不要把大门拆掉去”
骆某将废品收购人员王某带到养殖场。“这个养鸡场是我跟我老婆开的,现在不开了,里面东西随便搬,就是不要把大门拆掉去,反正一车给我500元就行了。”骆某说的有模有样的,将养殖场内风扇、电机等物品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销售给王某。
同年10月2日,骆某故技重施,将养殖场内的锅炉、饲料机、风扇、电机等物品,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
经查,该养殖场为叶某所有。经鉴定,叶某养殖场内两次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293元。
屡试不爽,又将他人车子当废品卖
这点钱不够花,骆某又将主意打到大同镇禹甸村一间小房子里的停放车子上去了。
11月17日晚上,骆某联系了另一个废品收购者陆某,依旧谎称自己是车主,车子不开了,将货车仓栅、尾门、拉柱、槽钢等物品,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出售给废品收购人员陆某。
“我的车子还有三个轮胎也卖了,你带上200块钱,今晚开车运走。”骆某见没人发觉,11月19日晚上又给陆某打电话。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等待陆某的不是200元钱,而是一副手铐。经鉴定,被盗财物计价值人民币3888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合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建德法院对被告人骆某犯盗窃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骆某本应靠着自己的能力赚钱,却在已因盗窃罪接受改造后,仍不知珍惜生活自由,抱着侥幸心理对他人物品动起了歪脑筋,必将再次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