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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周4起醉酒骑行事故,1人死亡!交警:“酒骑”也违法!
发布时间:2020-03-12 21:28:35 Thu  来源:杭州网

随着天气渐渐回暖,有人喜欢喝点小酒,骑上电动车,感受“微醺”的春风,或者是来几罐啤酒,一解疫情隔离后的“苦闷”。殊不知,这个也会造成酒驾,甚至危及生命。

一周以来,杭州连续发生4起因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所引发的交通事故,其中1人因此丧命,正所谓“喝点小酒一时爽,酒后骑车医院躺”。

3月6日13时57分,杭某华未戴安全头盔,在拱墅区石祥路南侧非机动车道内逆向骑行电动自行车,因醉酒驾驶,失去对车辆的操控能力,前轮撞上人行道侧石后自行摔倒,造成杭某受伤。经检测,事故发生时,杭某华的血液酒精含量达170mg/100ml,属醉酒驾驶。

3月10日凌晨1时34分,万某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滨江区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博世电动工具公司南门东侧约30米处时,与一辆停放的重型货车相碰撞,致万某抢救无效后死亡。经检测,事故发生时,万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达160.6mg/100ml,属醉酒驾驶。

同一天晚上9点02分,郑某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文晖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文晖路大新巷口处自行摔倒在地,造成郑某受伤。经检测,事故发生时,郑某的血液酒精含量高达266.3mg/100ml,属醉酒驾驶。

3月11日晚21时02分,陈某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在下城区华丰路由东向西行驶时,驶入机动车道后摔倒,造成车辆受损,陈某受轻微伤。经检测,事故发生时,陈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达214mg/100ml,属醉酒驾驶。

这4起事故都是由当事人的“醉酒驾驶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引发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醉酒驾驶。若违反规定,醉酒驾驶则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于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此外,若饮酒后驾驶超标未备案的电动自行车上路,经依法鉴定,驾驶人达到醉酒标准,将构成危险驾驶罪,受到刑事处罚。

据统计,去年杭州市涉及电动自行车醉酒驾驶的亡人事故11起,伤人事故37起。这些冰冷的数字背后,是生命的消逝、亲人的眼泪和家庭的破碎。去年以来,杭州共处罚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违法530起。

杭州交警提醒,醉酒驾驶非机动车也是酒驾,请大家珍爱生命,切勿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

作者:记者 徐可 通讯员 李进 汪蓉沁  编辑:徐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