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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严打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 疫情期间公安已对26人追究刑责
发布时间:2020-02-26 13:38:49 Wed  来源:杭州网

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一直以来,浙江省公安机关坚决依法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切实保护濒危野生动物。尤其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省公安机关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公安部部署要求,以最坚决的态度、最迅速的行动、最严厉的打击,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全面助力打赢我省疫情防控阻击战。

记者从浙江省公安厅了解到,自1月23日起,省公安厅对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作出部署,全面深入排查,广辟线索来源,发动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同时大力组织开展宣传教育,营造依法保护野生动物的氛围。

截至2月24日,全省公安机关排查检查各类集贸市场、餐饮场所1.5万余处,开展宣传教育2.7万余次;办理涉及野生动物刑事案件19起、追究刑事责任26人,办理行政案件56起、处罚违法行为人57人,收缴作案工具855件,查扣各类野生动物2800余头(只),其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松雀鹰、猕猴、凤头鹰、白鹇等共5头(只)。

典型案例:

绍兴:庄某非法狩猎案

庄某非法猎捕的野猪

上虞区公安分局查明犯罪嫌疑人庄某在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猎捕野猪。该案从1月31日公安机关立案,72小时内成功办结,并在上虞区看守所远程视频审判,仅用13天就完成立案、侦查、移诉、公诉和审理全流程。2月13日,被告人庄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桐乡:姚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1月26日晚,桐乡市公安局在桐乡市崇福卡点设卡检查时,在姚某某的自驾车中发现1只猴子。后经鉴定为猕猴,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目前,已对犯罪嫌疑人姚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将猕猴送至省野生动物救助站。

海宁:赵某某等人非法狩猎案

海宁市公安局在嫌疑人赵某某家中搜查到的各种野生鸟类

2月5日,海宁市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对丁桥镇赵某某家进行搜查时在冰箱中发现已褪毛的各种野生鸟类120余只。经查,今年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多次伙同朱某某采用夜间照明猎捕等禁用方法在海宁市丁桥镇野外树林、竹林中猎捕鸟类。目前,2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永康:连续侦破6起非法狩猎案

2月上旬以来,永康市公安局紧盯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通过联合自然资源部门排查、涉卡检查、蹲点守候等方式,两周内连续侦破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狩猎犯罪案件6起。目前,已对11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作者:通讯员董文琪 陈谊 记者李建刚  编辑:徐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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