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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受影响怎么办?工资如何支付?官方回复来了
发布时间:2020-02-20 17:17:05 Thu  来源:杭州网

2月20日下午4点,杭州市召开第二十五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杭州市人社局党组成员、二级巡视员刘志勇介绍了疫情防控期间涉及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和当前企业、职工普遍关心的相关政策,并回答记者提问。

记者:目前企业陆续复工复产,部分职工受疫情防控限制无法返岗复工,对于这些职工企业怎么安排工作?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工资待遇怎么算?

刘志勇:对于职工受疫情防控限制无法复工的,企业可以主动与职工协商沟通,有条件的可以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居家方式办公,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休假、企业自设福利等各类假期,稳定工作岗位,保障职工收入。

在疫情防控期间,这些职工受政府采取的相关防控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复工后受疫情影响,用完各类假期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可以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与职工进行协商。

具体停工停产的工资支付规定是: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我市主城区及萧山、余杭、富阳、钱塘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2010元;临安区为每月1800元;建德市、桐庐县、淳安县为每月1660元。

疫情期间,涉及用人单位违法用工行为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12345电话投诉咨询,也可以通过杭州人力社保微信公众号——办事大厅——无欠薪杭州,进行投诉。

刘志勇还就疫情防控期间涉及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和当前企业、职工普遍关心的相关政策做了简要介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2.在疫情防控期间受政府采取的相关防控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不得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也不得将劳务派遣职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3.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可以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

4.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例如生产医用防护服、口罩等的企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5.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允许复工的企业可以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6.对允许复工的企业,要在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的基础上,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担心会感染新冠病毒不肯来上班的职工,企业工会要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以依法予以处理。

7.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8.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应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企业现金流严重不足,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以减轻企业资金周转压力。

全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急处置联系方式

杭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86612333

上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87816941

下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85232884

江干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56135593

拱墅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88283673

西湖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88978453

滨江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87702142

萧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82629407

余杭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89168189

富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63325785

临安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63721402

桐庐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64600110

淳安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64820138

建德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64734466

钱塘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81814567

作者:记者 余琼雅  编辑:陈焕
根据国家、浙江省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相关意见,全市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围绕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开展了积极有效的工作。下面,就疫情防控期间涉及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和当前企业、职工普遍关心的相关政策作一简要介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