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6日,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教育厅最新的《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学历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简称民办学校),将于3月1日之后实行。
省教育厅官网也对办法进行了解读,划出了此次收费管理的重点变化。
实行分类收费政策:对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含中等职业教育)收费政策由各级政府按照市场化方向确定,实行政府制定价格或市场调节价。
缩小实行政府制定价格范围:实行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范围仅仅是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收费,而且各级政府可以按照市场化方向进行改革。
创新监管的方式方法:对由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鼓励执行成本公开制度;加强收费公示制度,调整收费标准的要进行公示并说明调价理由及依据,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取消教育收费备案规定:由发展改革部门等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学校在规定幅度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的,不再要求备案。另外,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对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不再要求报备。
增加收费动态管理和成本监审程序:规定学校调整收费标准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2年。发展改革部门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前要进行成本监审,以办学成本为定价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