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西湖街道及下辖村(社区):
根据浙江省疫情防控责任令第2号、杭州市防指12号、26号、28号、29号、30号、31号、34号令及《关于农村地区疫情防控的补充说明》等相关要求,现就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管理措施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优化人员管控
1、各属地管理单位原则上不得随意限制村民(居民)正常出行;不得采取锁门、封堵通道等简单粗暴方式实施居家隔离硬管控。
2、继续劝导重点疫情区域人员推迟返村(社区);已返回的,及时向村(社区)报告,按省市规定落实相应居家医学观察或隔离措施。对不配合居家医学观察或在居家医学观察期间违反管控规定,不听劝阻的,实行集中隔离。
3、对从非重点疫情区域返回的人员,须到达后1小时内主动向村(社区)报告,签收《自我居家观察告知书》,如有生活必要需外出的,应向村(社区)报告并经过相关检查;村(社区)要结合本村(社区)的情况,安排人员流动巡查,加大管控力度,防止人员扎堆、聚集。
二、进一步优化卡口管理
1、各道路、村(社区)卡口要进一步优化查验流程,减少核查时间,防止人员因等待造成聚集。
2、不得随意限制疫情防控、民生保障和城市运行必需的人员、车辆进出;不得随意限制快递、外卖等关系群众日常生活的人员、车辆通行;相关人员、车辆通行必须核实身份、进行体温测试等检查并登记。
3、对持有企业复工证明、电子健康码的人员,住地和工作所在地必须准予出入。
4、不得随意限制村民(居民)和租客进入村(社区),
不得以外地车牌、外地户籍为由一概拒绝人员和车辆进入。
三、各村(社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制定疫情防控时期的村规民约,控制人员流动,异常情况早发现早报告。
四、原有命令、通知继续施行,相关条款与此命令(通知)不符的,以此命令(通知)为准。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