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关将近,安全生产形势不容忽视。为确保辖区老百姓过一个安全年,近日,西湖区城管局北山中队联合消防、工商、公安等多部门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期间发现一工地食堂竟然用工业丙烷当燃气做饭,真是心大。
当天,北山中队执法人员和联合检查组在体育场路与环城北路交叉口西北侧地铁施工工地检查时,发现工棚内食堂厨房使用的一只燃气瓶表面陈旧,充装厂家、日期均无法看清,品牌、规格、型号无法辨认。该燃气瓶用一皮管与厨房内的煤气灶连接,用于日常炒菜之用。
经询问了解,该工地食堂由某建设集团公司承包,该燃气瓶购买厂家并非杭州百江燃气有限公司,无法提供燃气瓶的合格证明材料,且钢瓶里面装的气体是工业燃气丙烷。
据介绍,我们日常使用的商用瓶装液化气中也含有丙烷,但不是纯物质,是多种石油气的混合物,主要成份是丙烷和丁烷,属于清洁能源,而单纯燃烧工业丙烷对人体是有害的。
因此,北山中队执法人员随即向该施工工地下发《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与《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并指出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燃气瓶的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将进行立案查处。
建设集团代表人羞愧得表示:“我们公司入驻工地才两个月,生活材料还不齐备,想着一样都可以烧火,就先用工地上的丙烷烧饭烧菜顶一下,没有意识到这样是不可以的。我们一定马上改正,购买有合格资质的燃气瓶。”
北山中队在此提醒: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燃烧器具和气瓶,拒绝使用无二维码、钢瓶信息有出入的燃气瓶,杜绝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