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讯 2019年5月的一天,金某结束了15日拘留处罚,他刚从拘留所出来,却不想又被门口等着的民警以拒执罪带走了……
近日,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金某开庭审理并当庭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而这一切,全因金某不仅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还把法院贴在他车上的封条撕掉了。
2019年4月16日晚,杭州某小区的居民发现法院的干警在拖车,还将车子上贴了封条,大家纷纷猜测这车子短期之内是不会挪了,估计是要被要拍卖了。哪知第二天一早,车子不见了!
撕下封条并开走车的,正是金某。
事情还要从去年的一个官司说起。
2018年11月底,金某跟杭州某汽配商行上法院打了官司,最后以调解结案。双方约定:金某将分三期将欠款18万元支付完毕。
金某本来老实地支付了第一期款项8万元,第二期时间眼看快到了,金某却耍起了无赖。商行一看这架势立马申请了强制执行。
2019年2月,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裁定冻结、划拨金某的银行存款11万余元(因卡内无存款故未扣划成功),随后法院查封金某名下汽车一辆,期限两年。
2019年4月16日晚,法院执行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车辆线索,前往车辆所在小区进行查封,张贴封条。
次日0时15分许,金某出现了,他一看车上的封条,想都没想,一把扯下,开车扬长而去。
2019年5月,法院对其予以拘留15日处罚。金某刚从拘留所出来,就被门口等着的民警以拒执罪带走了……
2019年9月,该案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拒不执行裁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金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