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讯 冲着“清风”这个品牌买的生活纸品,结果买回家却发现是“清凤”纸品,一不留神就上当,这让消费者颇感闹心。“清凤”仿冒“清风”,“傍大牌”的后果很严重,涉及知识产权侵权,侵权企业及股东被判赔100万元。
7月16日,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在线宣判了这起涉“清风”品牌系列生活用纸的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判决杭州富阳某纸业公司及股东陈某,停止侵权某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清风”品牌商标权,并共同赔偿该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100万元,全额支持原告赔偿诉请。
原告某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富阳某公司在生产、销售的纸品上使用相同的“清风”商标及与原告相应产品高度近似甚至相同的包装、装潢,已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被告陈某作为富阳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与总经理,兼任财务负责人、公司联络员,侵权主观恶意明显,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早在2012年11月28日、2015年5月8日、2017年9月22日、2019年2月28日,被告富阳某公司分别因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纸品被给予行政处罚。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富阳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擅自使用与原告有一定影响的“清风”牌纸巾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被告连带支付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赔偿金以及原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富阳某公司成立于2008年,为陈某夫妇及其女儿作为股东的家庭型小企业。二被告共同答辩称,此前先后四次被给予行政处罚,其中后两次行政处罚所涉主要品牌并非“清凤”,在2012年被工商部门查处后,仅在有客户要求时才会生产“清凤”纸巾,但生产量小,由小超市到公司批发销售。2017年底因厂房拆迁已停止生产经营,且不可能再次侵权。陈某作为富阳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并非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就2012年及2015年的行政处罚事实主张侵权责任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认定,上述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其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清风”牌纸品在我国国内已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被告富阳某公司生产、销售的纸品使用的标识,与原告涉案商标构成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的产品存在特定的联系,形成混淆,其涉案行为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故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富阳某公司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