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讯 这几天,微博热搜被“奔驰”系列牢牢占住。一名女硕士在西安利之星4S店购买了价值66万的奔驰汽车,车未驶出4S店即发现漏油。4S店避重就轻,逃避问题。女硕士合理赔偿竟被拒绝,一路遭受威胁恐吓,被迫走上一段艰难的维权道路。
今天经过七天七夜的艰苦奋战,西安奔驰女车主的维权之路终于画上了句号。经过当地工商部门的调解,女车主和西安利之星达成了最终协议,按照之前提出的“八点诉求”为导向原则,利之星为女车主更换了同款新车,并退还了上万元的金融服务费。
但其实“奔驰”把自己推到风口浪尖也不是第一次,杭州也有过奔驰“退一赔三”的案例。
67万买来的奔驰 竟不是原装
2017年2月,杭州的王女士在杭州滨江的杭州中升之星奔驰4S店花费67万购买了一辆进口奔驰CLS轿车。
王女士到车管所上牌被拒才了解,奔驰4S店涉嫌私自改装,轮胎和轮毂都被换成小一号,与报关单、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不一致。
在杭州媒体介入前后3次采访中,4S店说法不一。一会说销售人员已经离职,一会说是新老车款型号交替,一会又说轮毂轮胎磨损才更换等等。
4S店不服一审继续上诉 二审仍判决奔驰“退一赔三”
滨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杭州中升之星奔驰4S店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4S店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商,应该足够了解店内每一辆车的具体情况,轮毂及轮胎作为车辆重要且明显的组成部分,瑕疵表现明显,可见4S店存在严重的主观过错,主观故意明显,构成销售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支持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告王女士与被告杭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就涉案车辆的买卖合同。
二、被告退还原告王女士购车款65.8万元、服务费1.4万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王女士197.4万元。
四、被告赔偿原告王女士购车后支出的保险费2.25万元、押金1.4万元。
一审判决结果出来,杭州中升之星奔驰4S店提出上诉。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结果公布,支持退一赔三处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悉,该奔驰4S店在滨江法院的强制执行下,已履行完毕全部法律义务。
法条链接:“退一”“赔三”的根据
“退一”的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
王女士因个人生活需要购买案涉车辆,与某公司订立了汽车买卖合同。如前所述,因该公司存在欺诈行为,王女士请求撤销其与该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合同被撤销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据此,王女士要求该公司退还全部购车款应予以支持。
“赔三”的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本案中的商品为案涉车辆,该公司更换案涉车辆的轮毂轮胎是其主动实施的行为,然后又隐瞒该事实,导致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购买案涉车辆的行为,这就是使消费者陷入错误的意思表示,完全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因此王女士要求该公司按照案涉车辆价款的三倍支付赔偿金,合法有据,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