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讯 杭州的毛女士到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旅游,结果刚下车就进了医院。怎么回事呢?原来他下车后绊倒在了路面的减速带上,造成骨折。
美好的履行泡汤之后,毛女士一纸诉状将旅行社告上了法庭,认为对方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索赔15万元。
毛女士说,她是今年4月份与旅行社签订的《浙江省出境旅游合同》,5月12日,毛女士跟团一起到了新西兰。
毛女士说,在新西兰机场停车后,她准备走下车,但下车门位置与地上突起的缓冲带相对,她踩到缓冲带上面后,一下子就摔倒了。
随后,毛女士被送往了新西兰当地的医院,经诊断,毛女士右脚踝骨折。大约10天之后,毛女士出了院,回到国内,后多次去医院治疗。经司法鉴定,她为9级伤残。
毛女士将受伤的责任推给了旅行社,但旅行社也有话说。
在法庭上,旅行社辩称,自己在毛女士旅游过程中不错在过错行为,也对其进行了安全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客人身损害、财产受损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另外由于原告自己的过错造成旅行合同不能履行,旅行社也不承担责任。
那么,到底毛女士的摔倒是自己的责任,还是旅行社没尽到义务呢?
法官表示,首先毛女士的损害是从被告提供的交通服务的旅游客车下车时发生的。而摔倒发生的原因,与旅行社在提供交通服务过程中停车时未尽到注意义务和提示义务有关,当然毛女士自己的疏忽也有责任,所以是个共同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外据了解,毛女士所在的旅游团多为老年人,法官认为,老年人对外界事物反应较慢,也更易受伤,旅行社更应尽到比平时更加谨慎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告未对毛女士等旅客提示缓冲带,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最终,法院判决旅行社承担70%的责任,毛女士作为成年人,自己没注意脚下安全,也要承担3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