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28日,礼拜天,这周最后一天,也会是案子的最后一天吗?
我们查到这辆车牌号为浙AXXXX的大货车属于一个1974年出生的郭姓安徽淮北人所有,他住余杭区勾庄吴家厍村,从事废品收购行业。
下午5点,我们在车主郭某所开的废品收购站外蹲点守候,5点48分,出现在监控中的东风货车驶入废品收购站,但废品站铁门紧闭,为了不惊动里面的人,我们以检查废品收购站为由进入院子。
院里一共8人,我们很快认出了正坐在一张方桌前准备吃饭的车主郭某。看见突然出现民警,郭某连忙给身边的人使了个眼色,自己站起来想走开,就在这个时候,旁边的便衣一把他摁住了,我们把8个人一起带了回来。
经过审查,郭某承认自己的这辆货车就是肇事货车。24日下午4时30分,驾驶员程某开着货车和郭某一起来杭州取货。当时正下着雨,车子开到通运路东段时,程某想开窗换换气,突然车子一震,右侧前轮胎像是碾过什么东西。
下车一看,郭某就呆住了,货车中间居然躺着一个人,路边还有被撞飞的自行车和雨伞。随后,程某把人抬上货车,又把自行车和雨伞搬到了货车车厢里。
程某说,撞人后他很慌张,换老板郭某开车,老板让他看看人怎么样了,但他反复查了三次,发现受害者已经没有了呼吸。
“人已经死了,送医院也没有必要了吧,要不……”程某和郭某商量之后,把车开往了老余杭方向,打算找个偏僻地方抛尸。
晚上6点左右,两人开车来到了我们发现尸体的竹林,郭某下车看了一圈后,觉得这个地方偏僻,又是茂盛的竹林,不会有人发现,两人就把被害人抛弃在竹林。
原路返回的途中,郭某想起了车厢里的自行车,于是,在经过一座平桥时,把自行车从桥上扔到河里,又过了5、6分钟后,把曹某周的雨伞扔到了路边。
回到废品站后,二人说好,此事对谁都不再提起。
现在两人已经被刑拘,我也不多写了,还是抓紧时间睡个好觉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法释〔2000〕33号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郭某和程某的行为到底属于什么性质,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审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