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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人又抛尸 一本日记带您回到悲剧发生的夜晚
发布时间:2010-03-30 20:00:00 Tue  来源:杭州网

抛尸地点

       杭州网讯  家属紧握死者的钥匙,整个人不停地发抖。突然,他拉住一个民警的手:“求求你们,还我爸一个公道!”人心都是肉长的,看了这样的场景,谁还能受得了……余杭民警老胡在他的日记里写到。

       3月25日,一具无名尸体惊现余杭,他是谁?为什么被害?怎么被害?这里是第一现场吗?通过一位民警的破案日记,杭州网记者将带您一步步回到那个悲剧发生的夜晚。

       3月25日,礼拜四,两个民工挖笋挖到一具尸体

       早上8点半,刚上班不久就接到指令,余杭仓前某工地有人在挖春笋时发现了一具男性尸体,看来又要做好通宵的准备了。

       发现尸体的竹林属于仓前镇朱庙村7组,在东西大道和文一西路交叉口附近。

       竹林不大,只有一亩地左右,但附近正在拆迁改建,大大小小的包工队有30支,登记在册的外来务工者达1万5千余人,我们到现场后立即进行了勘查。

       死者是男性,50岁左右,头发有些白发,脖子上戴着一条黑白相间的围巾,上身穿着一件黑色夹克,里面还穿着一件黑色马甲,手上戴着一双深蓝色袖套,下身穿黑色长裤,脚上是一双黑色球鞋。身上除了35元现金和一串钥匙外,没有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物品。

       法医检查后发现,死者腰腹部有淤青,体表大面积挫伤,肋骨骨折,初步断定是外力造成的非正常死亡。

       我们觉得,竹林只是抛尸现场,死者是谁?第一现场又在哪里?尽快查明这两点是我们现在最迫切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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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指认肇事货车

       3月26日,礼拜五,“求求你们,还我爸一个公道”

       昨天,80多名民警和协辅警排查调查了一整天,我们把近期失踪人员作为重点对象,对全市72名失踪人员进行了逐个比对,但一无所获。我们多少有点失望,但这种事情贵在坚持,说不定什么时候线索就出现了。

       很快,我们从良渚派出所得到消息,早上8点半,一男子报警称他父亲24日下班后就一直没回家。

       报警的男子姓曹,一家都是湖北人,在杭州打工,暂住在祥符镇孔家埭村。他说,父亲今年51岁,身体很好,在一家食品公司打工,平时都是骑车上下班,从来没有彻夜不归过。

       24日下雨,父亲又没有手机,他担心父亲出了什么事,大半夜跑到父亲所在的工厂打听消息,但同事说他父亲准时下班了,他沿着父亲上下班经过的路一路找下来,但都没有找到父亲。

       按照曹某的形容,我们觉得他父亲的外貌特征和死者非常像,于是让他做好心理准备,把死者的照片和死者身上的钥匙放在他面前。

       没想到,曹某一看到照片,整个人就愣住了,眼泪立刻流出眼眶,“怎么,我爸前天还好好的,现在已经成这样了,还被人丢在荒地里!……”

       曹某紧握父亲的钥匙,眼睛盯着照片,整个人不停地发抖,突然,他转身拉住一个民警的手:“求求你们,一定要把凶手抓到,还我爸一个公道!”

 
犯罪嫌疑人指认抛尸现场

       3月27日,礼拜六,在抛尸地附近来回折腾的大货车

       虽然今天是周末,但干这一行早已习惯这种24小时随时待命的生活,好在昨天我们已经查明死者的身份了。

       一天的调查后,我们发现死者平时为人和善,社会关系也很简单,并没有和人结怨,从死者身上的伤来看,会不会是出了意外呢?

       他每天上下班要途经的道路依次是通运路、勾运路、好运路、莫干山路、东西大道、文一西路、02省道,这7条道路交通繁忙、车辆密集的,假如死者是在路上遇到了意外,那第一现场会不会就在这些路上?

       我们调取了安装在7条道路上的几十个路面视频监控和治安视频监控,从24日16时到25日8时30分,将近200个G的视频资料,我的天哪,活到现在,我总共也没看过这么长时间“电影”……

       大家把这部没情节的“超长电影”反复看了好几遍,细心的同事发现了一辆东风牌2.5吨货车在视频中多次出现:24日4点35分,这辆车第一次出现在了104国道勾庄收费站;随后,它先后4次出现在东西大道路段的视频监控中;5点13分,它出现在仓前海曙路段监控,而这段路离抛尸现场仅有400米。

       最让我们觉得奇怪的是,这辆车子在仓前海曙路段出现后,竟又原路返回了勾庄通运路,这瞎折腾又没钱赚的买卖可不像是一般司机会做的事情。

       3月28日,礼拜天,这周最后一天,也会是案子的最后一天吗?

       我们查到这辆车牌号为浙AXXXX的大货车属于一个1974年出生的郭姓安徽淮北人所有,他住余杭区勾庄吴家厍村,从事废品收购行业。

       下午5点,我们在车主郭某所开的废品收购站外蹲点守候,5点48分,出现在监控中的东风货车驶入废品收购站,但废品站铁门紧闭,为了不惊动里面的人,我们以检查废品收购站为由进入院子。

       院里一共8人,我们很快认出了正坐在一张方桌前准备吃饭的车主郭某。看见突然出现民警,郭某连忙给身边的人使了个眼色,自己站起来想走开,就在这个时候,旁边的便衣一把他摁住了,我们把8个人一起带了回来。

       经过审查,郭某承认自己的这辆货车就是肇事货车。24日下午4时30分,驾驶员程某开着货车和郭某一起来杭州取货。当时正下着雨,车子开到通运路东段时,程某想开窗换换气,突然车子一震,右侧前轮胎像是碾过什么东西。

       下车一看,郭某就呆住了,货车中间居然躺着一个人,路边还有被撞飞的自行车和雨伞。随后,程某把人抬上货车,又把自行车和雨伞搬到了货车车厢里。

       程某说,撞人后他很慌张,换老板郭某开车,老板让他看看人怎么样了,但他反复查了三次,发现受害者已经没有了呼吸。

       “人已经死了,送医院也没有必要了吧,要不……”程某和郭某商量之后,把车开往了老余杭方向,打算找个偏僻地方抛尸。

       晚上6点左右,两人开车来到了我们发现尸体的竹林,郭某下车看了一圈后,觉得这个地方偏僻,又是茂盛的竹林,不会有人发现,两人就把被害人抛弃在竹林。

       原路返回的途中,郭某想起了车厢里的自行车,于是,在经过一座平桥时,把自行车从桥上扔到河里,又过了5、6分钟后,把曹某周的雨伞扔到了路边。

       回到废品站后,二人说好,此事对谁都不再提起。

       现在两人已经被刑拘,我也不多写了,还是抓紧时间睡个好觉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法释〔2000〕33号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郭某和程某的行为到底属于什么性质,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审判。

作者:通讯员 胡冰 张晔敏 记者 方剑锋  编辑:李建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