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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的办公室也不能吸烟!”卫生执法部门解读控烟条例
发布时间:2010-02-23 13:42:05 Tue  来源:杭州网

 

问:《条例》于3月1日实施,是否意味着从当日起在禁烟场所吸烟就会被罚款?

答:《条例》实施后的执法原则是“劝阻为主,处罚为辅”。第十八条规定,对违反规定的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的罚款。”

问:我国是烟民大国。我市的烟民200余万人,如此众多的烟民,违法的机率也很高,实施控烟后,卫生行政部门如何执法呢?管得过来吗?

答:《条例》出台后,最重要的就是执行落实,不然就成了一纸空文。 鉴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广泛性,以及我市卫生监督力量有限的现实,对公共场所的控烟执法问题,根据《条例》规定,我市还委托了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旅游质量监督机构等部门来共同执法。控烟执法主要是劝阻吸烟,因此,我们还要组建一支万名控烟义务监督员(志愿者)队伍,2月初,已开始向社会招募单位控烟监督员和社会控烟志愿者。到目前,许多单位积极配合控烟工作,推荐了合适人选,到各区、县(市)卫生监督所报名担任单位控烟监督员。到各区、县(市)志愿者协会报名当控烟志愿者的市民已有160余人。这些热心控烟工作的监督员和志愿者经培训合格后,我们会发给聘书和《杭州市公共场所控烟监督证》,3月1日即正式上岗。在此,我代表市健康办和市卫生局,感谢各单位的积极配合和广大市民的热心参与!在此,也提醒各单位应尽快选报控烟监督员。

问:《条例》实施后,如果在禁烟场所发现有人吸烟,普通市民有权利要求吸烟者不要吸吗?

答:当然有权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禁烟场所或区域内的任何人可以行使以下权利: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要求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劝阻吸烟者或劝其离开该场所、区域;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就是说,你提出要求后,吸烟者还不肯停止吸烟,可以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进行劝阻;如果经营管理者也劝阻不了,还可以直接向辖区的卫生监督所举报,举报电话是96301。

问:我市对违规吸烟者罚款50元,处罚是不是较重?象北京只罚10元。

答:该《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市人大、市法制办等作了大量调研论证工作,还召开了立法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阶层市民的意见。目前在我国几个实行控烟的城市中,有罚款低的,也有重罚的,如香港对违规吸烟者要罚款5000港币。对违规个人罚款50元,是经过充分讨论和听证的,既对违规者有一定的威慑力,违规者也能承受得起,与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民的生活水平比较相称,也符合我市创建生活品质之城和健康城市的目标要求。

问:对禁烟区吸烟者,一些经营场所的老板怕客人不高兴影响生意,对吸烟者不管不问的话,那怎么办?

答:《条例》第九条对禁烟和控烟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五款就是“对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的吸烟者,劝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该场所、区域;对不听劝阻者,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如果经营场所的管理者对吸烟放任不管的话,就违反了该条款。根据规定,可对违反该条款的“处以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作者:记者 杨超  通讯员 詹雅  编辑:李建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