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住宁波的参保人员其医疗保障水平和范围如何?
长住宁波委托结报医疗费的参保人员,在宁波市办理医疗费报销时,医疗保障水平,指个人帐户资金的使用,门(急)诊医疗费的起付标准、自负比例,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的起付标准、自负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均按照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医疗保障范围,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及其分类支付标准(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及医用材料的自理及自负比例),可选择按照宁波医保的规定,也可选择按照杭州医保的规定(由参保人员签字确认),但一次报销时不能同时依照两地的规定。
如何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在职职工由用人单位填写《参保人员长住外地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其他人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市民卡)至杭州市或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长住宁波登记备案手续,备案时需注明在宁波居住的详细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同时出示代理人身份证。
本市可办理登记备案的医保经办机构有哪些?
经办机构名称 地 址 联系电话 杭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 中河中路248号 87258615 杭州市上城区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 中河中路102号 87824977 杭州市下城区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 凤起路247号(三楼大厅) 85130151 杭州市西湖区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 竞舟路228号2楼 87759368 杭州市江干区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 景昙路98-2号 86036531 杭州市拱墅区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 沈半路268号 56872217 杭州市滨江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滨江区江南大道区政府1楼1116室 87702274 杭州市异地人员医疗费报销大厅 西湖大道149号二楼 87807786
长住宁波的参保人员其医疗保障水平和范围如何?
长住宁波委托结报医疗费的参保人员,在宁波市办理医疗费报销时,医疗保障水平,指个人帐户资金的使用,门(急)诊医疗费的起付标准、自负比例,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的起付标准、自负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均按照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医疗保障范围,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及其分类支付标准(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及医用材料的自理及自负比例),可选择按照宁波医保的规定,也可选择按照杭州医保的规定(由参保人员签字确认),但一次报销时不能同时依照两地的规定。
如何办理委托结报医疗费手续?
已办理长住宁波登记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宁波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由个人全额支付后,持本人身份证(或市民卡)、工商银行储蓄卡、就诊病历、有效医疗费收据原件、费用明细清单(包括治疗、检查费用明细,西药及中成药单价和数量,中草药处方等)、出院小结等其他审核所需的相关资料(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同时出示代理人身份证),至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委托结报医疗费手续。当年度医疗费报销办理的截止时间为次年1月底。
转外地治疗有何规定?
长住宁波参保人员因病需转外地(限北京、上海)就医治疗的,可由宁波市三级及相应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院证明,至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支付后,持本人身份证(或市民卡)、工商银行储蓄卡、就诊病历、有效医疗费收据原件、费用明细清单(包括治疗、检查费用明细,西药及中成药单价和数量,中草药处方等)、出院小结及医疗机构等级证明等其他审核所需的相关资料(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同时出示代理人身份证),至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委托结报医疗费手续。其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理10%,再按相关规定结算;不能提供医疗机构等级证明的,按三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
临时外出期间急诊住院和普通门(急)诊的有何规定?
长住宁波临时外出期间急诊住院治疗的,可在当地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应在急诊住院后的15天内(遇节假日顺延)持急诊住院证明至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支付后,持本人身份证(或市民卡)、工商银行储蓄卡、就诊病历、有效医疗费收据原件、费用明细清单(包括治疗、检查费用明细,西药及中成药单价和数量,中草药处方等)、出院小结及医疗机构等级证明等其他审核所需的相关资料,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同时出示代理人身份证,至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委托结报医疗费手续。临时外出期间因患临时性疾病需门(急)诊治疗的,可在当地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支付后,持本人身份证(或市民卡)、工商银行储蓄卡、就诊病历、有效医疗费收据原件、费用明细清单(包括治疗、检查费用明细,西药及中成药单价和数量,中草药处方等)及医疗机构等级证明等其他审核所需的相关资料,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同时出示代理人身份证,至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委托结报医疗费手续。其中,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先由个人自理总医疗费的10%,再按相关规定结算;不能提供医疗机构等级证明的,按三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
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医疗费有何规定?
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因患慢性疾病需进行持续治疗的,至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登记备案后,可在宁波市定点医疗机构中配取最多不超过3个月的用于治疗相关疾病的药品。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
1、在浙江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范围以外的; 2、未经登记备案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就医、购药的; 3、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自杀、自伤、打架斗殴、吸毒、酗酒等导致的; 4、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 5、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等发生的; 6、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的工伤和工伤旧病复发的; 7、纳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的女职工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后遗症发生的; 8、其它应当由赔偿责任者支付的。
就医期间哪些费用应由个人承担?
个人应承担的费用包括自费、自理、自负三部分。自费:是指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费用。如:生活用品费、陪客费、自费药品费等。自理: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内的乙类项目(含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乙类药品等,需先由个人支付一定比例或额度的费用。如按照杭州医保规定,医疗服务项目中CT检查费5%、磁共振扫描(MRI)10%,药品目录中阿奇霉素5%等。自负:是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按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普通门(急)诊、规定病种门诊和住院医疗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