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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滨江法院宣判一非法传销案
发布时间:2009-09-17 17:39:43 Thu  来源:杭州网

    一个公司,三个人,不但搞起了非法传销,还使70余个城市卷入其中,这就是曾被中国工商总局、公安部列入去年十大非法传销典型案例的“杭州太竹公司非法传销案”。9月17日,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

    注册资金100万的公司竟然搞起了传销

    事件要追溯到2006年11月,当时,浙江温州人林小银和浙江青田人陈雪海注册成立了注册资金杭州纯维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人民币,林小银、陈雪海分别占51%和49%股份。2007年7月,该公司更名为杭州太竹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林小银、陈雪梅担任正、副董事长。11月底,曾担任过河南省淮阳县国税稽查局副局长的任洪生加入太竹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负责公司市场营销和管理。

    注册公司不过是个幌子,2007年11月底至2008年7月间,林小银、任洪生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传销性质的《促销方案》,同时招募了曾参与过非法传销的部分人员作为公司骨干,陈雪海在2008年3月起也加入了太竹公司传销经营活动。

    一份《促销方案》 祸及数个省市

    《促销方案》对外宣称:太竹公司拿出60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范围内发展“经销商”,为公司有关产品做广告。《促销方案》规定:“经销商”按交纳入会费金额不同分成若干等级,在交纳入会费后将提供一定产品并在若干月内分期将“经销商”入会费全额返还,此外还额外给予一笔返利;还要求“经销商”积极发展下线参加《促销方案》,并按发展下线人数给予上线一定奖励。

    同期,太竹公司先后对外公布个人银行卡账号,要求所有“经销商”将资金全部汇入这5张银行卡中。陈雪海根据林小银、任洪生的要求负责或通知公司人员进行转账汇款。全国各地“经销商”汇入资金被分成两部分,部分作为返利款返还给“经销商”,部分用于三被告人的日常开支、个人还债、购车及太竹公司缴纳工商罚款等支出。

    自《促销方案》推广实施以后,全国各地“经销商”人数迅速增加。《促销方案》实施初期尚能发放有关产品和返利,之后陆续停止发放产品和返利。经查实,三被告人的非法传销活动涉及全国20个省、直辖市的70余个城市,其中林小银、任洪生涉及非法经营总额达人民币1.33亿余元,陈雪海涉及非法经营总额达人民币1.23亿余元。

    案发后,扣押非法所得共计人民币734422元及奥迪A6轿车、笔记本电脑等物品。

    9月17日,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林小银、任洪生、陈雪海非法经营案进行一审宣判,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七年和四年,并处林小银、任洪生罚金各300万元、陈雪海罚金20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小银、任洪生、陈雪海违反国家规定,以传销方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林小银、任洪生系主犯,陈雪海系从犯。被告人林小银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背景资料:2008年十大传销典型案例

广西北海“3·7”高额加盟传销案

    非法传销组织打着“北部湾经济区开发建设、北海市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支持”的旗号,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活动。

    传销人员大多是具有高学历、有一定经济实力和社会地位的人员。参与者每人交纳6.98万元“加盟费”,并且宣称只要所建立的3条下线能正常发展,一年之内就可赚回1040万元。

EFT公司传销案

    自2005年以来,EFT公司在其网站上发布公告称,购买该公司250美元商品为一套、九套为一局,每完成一局返利150-200美元。

浙江衢州吾老七日用品公司传销案

    2005年8月,肖某等三人共同投资设立了吾老七日用品公司,以所谓的“业务提成方案”(又称“A计划”)及“购物返利方案”(又称“B计划”)开展传销活动。

安徽“麦罗国际”网络传销案件

    安徽省马鞍山市公安局对以香港MESUN(麦森)复合电子商务形式推销麦罗(MELO)保健品的“麦罗国际”特大网络传销案件立案侦查。

    该传销网络源于深圳市,已蔓延到全国30个省市,发展会员8700余人,涉案金额达1.3亿元。

浙江杭州太竹公司传销案

    2007年12月,犯罪嫌疑人林某等人,以杭州太竹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的名义,以专卖店为掩护,在各地发展经销商,进行非法传销活动。

    他们宣称在全国范围内先设立特许加盟连锁店,再发展经销商,规定经销商在交纳定金之后,公司将按定金比例先发放产品套餐给经销商,并在若干月内分期将经销商的定金全额返还完毕,并且还将额外给予经销商一笔广告宣传费(返利)。

广东清远市盈草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传销案

    广东清远市盈草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打着隶属于香港富安(国际)健康事业机构旗下的名义,采用所谓“加盟连锁”实为传销的形式开展经营活动。要成为公司会员需以780元购买一份公司产品,并按购买产品的分数划分会员等级。

“7·16”江西、湖北传销案

    任某等人设立的传销组织以找工作、做生意为名,先后在河北、湖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地从事传销活动。两地传销组织以“香港鸿顺贸易有限公司”名义开展传销活动。

江苏南京铠鼎商贸有限公司诱骗学生传销案

    铠鼎公司名义上是南京某大学学生开办,实际确为王某所控制。自2005年开始,王某借在南京推销IP电话卡期间,了解到一些大学生急于打工赚钱,遂与推销IP卡过程中结识的大学生刘某打着“南京大学生创业联合会”的幌子,发展在校大学生传销电话卡。

北京市顺兴鸿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传销案

    北京市顺兴鸿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8月开始在北京市延庆县采取会员制的形式销售“鸿丽”牌久久元生液等产品。

    顾客购买产品后能成为公司会员。会员价格从660元至33000元不等,共分为六级,奖励方式分为业务提成、服务津贴、投资分红等。

陕西渭南××宾馆为传销活动提供场所案

    2008年4月21日,陕西省渭南市工商局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对临渭区某宾馆会议室进行了检查,现场查获375人打着“日晖公司”分享会的名义正在从事传销活动,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查处,将查获的4名传销骨干分子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作者:通讯员杭滨法 记者 林尧   编辑:方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