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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应该制止的,是立法者的“意淫”
发布时间:2009-09-01 16:18:10 Tue  来源:杭州网

近日召开的黑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条例》中将制止早恋行为列为家庭保护内容,规定父母或者监护人对未成人的早恋行为要进行批评、教育、制止和矫正。据报道称,黑龙江省人大相关负责同志介绍,在最先修改《条例》时,“早恋”这一条并没有被列进去,后来在常委会审议当中,有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提出来,建议对孩子早恋进行制止、教育、批评、帮助,他们就把这个审议意见吸纳过来了。(据《人民日报》)

根据我国政体,人民代表大会是权力机关,省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也有权利制定地方性的法规。《条例》的出台,程序上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但制止早恋这条为什么会让人觉得“怪怪”的呢?那问题出在哪里呢?笔者用了四个字来概括:狗拿耗子。

法律和道德一样是一种行为规范。但说到底,法律更是一种强制力,它是为了处理在道德范围内无法处理的事件而存在的,笔者真的想问一问,恋爱违反道德了吗?未成年人恋爱是违反道德了,还是违反法律了?

有家长会说,学生恋爱会影响学习。但这也只是一种可能性而已。为了一种可能性而去立法抹灭“人类最美好的情感”,笔者觉得是没有必要的,也是极不可取的。笔者倒是想问问我们的人大委员:你们读书的时候没谈过恋爱?你们中小学的时候没有对同班的异性产生过好感?如果你有,那么你又有什么权利制止现在的中小学生们享有这种“人类最美好的情感”?

我们再看看《条例》中的用词:批评、教育、制止和矫正。俨然把学生恋爱当成了一种错误,当成了洪水猛兽。即使你真的觉得它是“洪水猛兽”你也不一定要“制止”啊,换成“引导”不是更好吗?本是在现实中可以解决和处理的小事,有上升到立法层面的必要吗?

究其根本,笔者倒是看到了立法者的“彷徨”。一方面觉得我们的法律法规要“与时俱进”,另一方面却又找不到真正需要改进的地方。于是,有人“临时”提出了一条,便“引以为荣”、“不假思索”地加进了《条例》中,似乎总觉得,不做出点事来,别人便感觉不到他的存在。

当然,也不是所有的人大立法都这样,杭州人大出台的《控烟条例》就很好啊,既切中时弊,又具有前瞻性,只听见叫好的,没听见叫板的。笔者觉得,作为权力的拥有者,首先要做的,便是控制自己的权力“欲望”,不要该管、不该管的都管,“杀鸡”焉用“牛刀”?能用经济手段解决的问题就用经济手段解决,能用道德礼教解决的问题就用道德礼教,动用法律乃至行政手段,实在是“万不得已”。

打造服务型政府我们提了很多年,那么立法者也请你把自己的位置摆正吧,首当其冲,请先停止那些无谓的“意淫”。

作者:林尧  编辑:严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