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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大王”刘根山今被判有期徒刑八年
发布时间:2009-08-26 19:52:12 Wed  来源:杭州网

刘根山(资料图)
 

据记者得到的最新消息,今天下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公路大王”之称的刘根山犯抽逃出资罪和挪用资金罪。其中,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同时,上海茂盛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单位被告,被判处罚金1500万元。

据记者了解,之前茂盛企业和刘根山被检察机关指控抽逃出资1.5亿元以及挪用资金1.9亿元。

其中,抽逃出资1.5亿元罪名,案涉绍兴市甬金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增资款。甬金高速是由茂盛企业和绍兴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于2002年6月出资设立,注册资本1.5亿元,茂盛企业持股70%,绍兴交投持股30%。公司成立后不久,为了获得更多的银行贷款,以使项目顺利开工,两股东方商议同比例增资至3亿元,即茂盛企业增资1.05亿元,绍兴交投增资4500万元。

但绍兴交投并没有实际拿出4500万元,而是于2002年11月从茂盛企业获得此笔借款。当年12月,茂盛企业把增资款1.5亿元转入相关账户,待验资完成后,以征拆迁款的名义把资金转至甬金高速绍兴段指挥部的账户,再以借款的名义从指挥部转回茂盛下属公司,完成资金抽逃。公诉人称,刘根山等人的上述行为,导致甬金高速损失银行利息近130万元。

至于挪用资金1.9亿元部分,则和刘根山控股的上海沪青平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有关。

沪青平2000年7月成立,注册资本1亿元,刘根山为法人代表,茂盛企业绝对控股,持股52%。沪青平成立以后也不断增资,以获得更多银行贷款。2002年1月,已增资至4.7亿元。之后,,刘根山利用其担任沪青平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没有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情况下,挪用沪青平1.9亿元,其中1.8亿元即为全体股东的增资款。

具体为,刘根山指示并由同时担任沪青平财务总监的袁晓军安排,开出1.9亿元的本票给茂盛企业,茂盛企业随即背书至上海茂盛半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茂盛半岛再拿出1000万元,合计2亿元背书给刘根山。最终,2亿元作为刘根山在茂盛企业增资时的个人出资款。

今天下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刘根山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同时,上海茂盛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单位被告,被判处罚金1500万元。

另根据公开资料,刘根山案发前染指的高速公路包括嘉浏高速公路、沪青平公路、上海同三高速、上海南环高速、宁波绕城高速公路、北仑港高速公路、甬金高速公路等。

作者:记者 林尧  编辑:严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