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壮大,流动人口的增加,房屋租赁已是司空见惯之事。然而很少或几乎无人在租房时关心消防安全,致使租赁房屋中忽视防火安全发生火灾的事屡见不鲜。打官司又因协议书上无消防安全的条款,法院很难界定责任由谁来负。因此,消防温馨提醒在租赁一座楼房、一个仓库或者一间房屋时,千万莫忘消防安全。
为了警钟长鸣,引起大家的重视,杭州网特归纳了杭州近期的出租房火灾。
杭州三墩镇出租房起火, 2017年4月11日凌晨4点58分左右,西湖区三墩镇华联村和尚桥43号一民房内发生火灾,西湖消防接警后立即出警,于6时14分扑灭火灾。事故共造成多人伤亡。
第十七条 按照第十五条规定出租居住房屋集中供他人居住的,除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消防安全要求外,还应当按照市公安机关的要求安装视频监控、智能门禁装置;每个居室以及公共区域应当安装火灾探测报警器或者智能火灾预警装置。
第二十条 居住房屋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指导承租人安全使用电气、燃气等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发现火灾等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或者通知承租人消除;
第二十一条 房屋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七)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接受出租人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居住房屋的结构和用途,不得违规使用电气、燃气设施,发现火灾等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
相关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出租居住房屋供他人居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出租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是个人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第十六条规定,居住房屋违反消防安全要求,存在火灾隐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第十七条规定,出租居住房屋集中供他人居住未按照市公安机关的要求安装视频监控、智能门禁装置,或者每个居室、公共区域未安装火灾探测报警器或者智能火灾预警装置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出租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是个人的,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