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讯 12月12日,杭州市互联网法院公开对原告郭某诉被告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作出宣判,驳回了原告郭某的起诉请求。
法官宣读审判结果
2018年4月18日,郭某在某公司经营的网店上购买了6个执法助手记录仪,总价款为4680元。过了4天,郭某在网上又购买了5个其他品牌的记录仪(加上赠送总计6个)。郭某与某公司的客服人员联系,认为他们公司在销售记录仪时存在引人误解的宣传,客服人员告知不满意可以退货退款,但郭某则表示“使用了”。双方沟通未果。
2018年11月,郭某就此事将某公司告到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法院一审认定郭某购买6个执法助手记录仪用于同一辆车使用不符合常理,没有证据证明郭某的购买行为是基于消费目的,且某公司客服已告知可以退货退款,故不存在故意欺诈行为,遂判决某公司向郭某退还货款4680元,同时郭某将购买的6个该公司品牌的执法助手记录仪退还,驳回其他诉讼请求。郭某上诉后,深圳中院维持原判。
2019年1月7日,郭某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某公司,未果。之后郭某又向某公司所在地西湖区市监局举报,要求查处该公司的违法行为。2019年1月15日,西湖区市监局向郭某作出告知书,认为该纠纷已由龙岗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遂决定不予立案。
这次,郭某将西湖区市监局告上法院,认为其不履行法定职责,请求撤销被告西湖区市监局作出的案涉不予立案决定,判令其对某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12月12日,此案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杭州互联网法院审判法官何淼向记者解释到:“执法助手记录仪并非经常性、易损耗消费品,他辩称自己在车上每块玻璃都安装执法助手记录仪,这个显然不符合消费者正常心理,他在购买这6个执法助手记录仪的同时,又购买了其他品牌的5个执法记录仪,提出自己收到欺诈,要求假一赔三,假一赔十。”
市场监管机关对于违法行为的查处,目的在于保护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监管,本质上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互联网法院认为郭某非因生活需要购买商品的行为,不享有普通消费者权利,故郭某提起案件涉及履职的诉讼请求缺乏请求权基础,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最终,杭州互联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驳回了原告郭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