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讯 “大头儿子小头爸爸,一对好朋友,快乐父子俩。” 这部陪伴中国很多儿童成长的原产动画,剧里欢乐,剧外却不是那么愉快了。
今天,在杭州市铁路运输法院,一家名为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将央视动画和几家玩具厂商告上法庭,控诉央视未经许可擅自授权玩具厂商制造、销售动画片衍生玩具。
这家公司不是第一次因为著作权纠纷和央视动画对簿公堂……
杭州文化公司与央视成“冤家” 法庭多次交锋
2014年9月5日,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央视动画有限公司侵犯其著作权。2015年2月9日,滨江法院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判决央视动画赔偿原告120万余元。
原被告双方均不服此判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家杭州文化创意公司和央视动画多次法庭交锋,今天再次对簿公堂,他们之间究竟有什么瓜葛?
1994年,《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的导演组委托美术设计师刘老师为即将拍摄的95版动画片创作人物形象。刘老师当场用铅笔勾画了“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人物形象正面图,并将底稿交给了一名崔姓导演。在刘老师创作的人物概念设计图基础上,经过了制片方进一步的设计和再创作,家喻户晓的“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和“围裙妈妈”一家人便诞生了。
2012年,杭州的一位洪姓男子找到了刘老师,想为三个人物注册商标,并想利用人物拍摄动画片。该年12月,刘老师与洪某签订了《著作权(角色商品化)转让合同》,将三件作品的所有著作权权利转让给洪某,转让金额人民币三万元。2014年,洪某又将三幅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大头儿子文化公司。
2013年,央视推出《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对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的形象进行了改编创作。
大头儿子文化公司认为央视动画公司未经自己许可,在2013版动画片和衍生的展览宣传中使用了其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一纸诉状将央视动画告上法庭。
“大头儿子”一家人的著作权归谁 又被搬上法庭
回到今天的案子,这次原告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公司的起诉理由又是什么?
原告认为,央视动画有限公司授权厦门步步乐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欧凯玩具有限公司(庭前撤销对晋江市集芳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制造和销售的 “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积木玩具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的复制权和发行权,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销毁全部侵权产品并要求央视动画有限公司赔偿总计150万元和24万律师代理费。
94年刘老师创作的三个人物形象的著作权究竟归谁,这场争议又被搬上法庭。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大头儿子文化公司通过受让的合法途径取得了三件人物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杭州中院和滨江法院作出的判决对原告的著作权权利以及央视动画的侵权行为已予以确认。
被告代理律师则辩称刘老师分别于2013年8月8日和8月29日和央视动画签订了《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美术造型委托制作协议补充协议和一份《说明》,表明95版动画片中的三个人物造型是刘老师受央视委托而作,只享有作品的署名权,作品的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央视所有。2013年,央视动画向北京市版权局申请作品登记,载明了自己的著作权。
周边玩具是否侵权? 若侵权民事责任怎么承担?
关于本起案子中,涉案玩具“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积木的制造、销售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在庭上出示了该款玩具,包装袋上印有“央视动画独家正版授权”的字样,最显眼的还是包装上2013版“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和“围裙妈妈”的形象。
原告方认为,众被告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三件美术造型,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央视动画授权许可将作品提供给步步乐制造销售,由欧凯玩具销售,这一系列行为均是对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权的侵犯
步步乐官网上称:“花费巨额投资购买‘新大头儿子和与小头爸爸’系列玩具在国内的生产销售权。”原告律师说道:“可见央视从中获得了不少利益,所以提出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
被告代理律师则持不同意见,玩具采用的是新版《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的形象,原告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和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涉案积木中的人物形象在涉案产品中也是微不足道,仅是为了宣传电影所需,使用该形象符合《著作权法》“权利的限制”的规定,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涉案产品售价仅30元,去年11月为配合电影发行小范围内制作出售,获得巨额收入一说没有依据。”被告代理律师说道。
“《大头儿子与小头爸爸》从95年就开始陪伴一群80后90后成长。为了适应新时代,新版动画片是央视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历时近20年精心打造的。”
因为庭审中步步乐公司未到庭,部分事实需进一步核实,且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调解,本案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