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座现场

杭州网讯 大家在上网的时候,往往可以在网页的最下方看到两个可爱的卡通小警察,他们一个叫“平平”一个叫“安安”,是杭州网警的“网络代表”,正是他们和背后广大网络民警的辛勤工作,保障了我们的虚拟社会朝着更健康、更有序、更和谐的方向发展。
2月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转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中,对网络淫秽电子信息的监控提出了更高、更细的要求。为了让杭州企业及时了解和适应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动,昨天下午,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协会举办了一场相关法律法规及信息安全培训讲座,为到场的二十余家在杭网络企业的负责人做了有关网络安全方面的详细辅导。
“网络企业失察淫秽信息可定罪”
浙江警察学院靳慧云教授的课件上出现的这行大字,将在场所有人的目光都吸引了过来。
靳教授说介绍,根据《解释(二)》的规定,对于明知是淫秽电子信息而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允许或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或管理的网站或网页上发布,达到一定程度确定为犯罪。
这一新规定的提出将网络企业的运营者从单纯的商人变成了网络环境净化体系中的一道新屏障,从而也要求他们必须在网站运营过程中,投入更大力量对自己拥有或经营的网站中的内容进行管理和筛选。
怎样算“明知”?
课堂上,有部分企业负责人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
靳教授说,《解释(二)》中对“明知”的概念也作了明确的法律界定。
《解释(二)》第八条规定:行政主管机关书面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为淫秽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广告点击率明显异常的和其他能够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
单位涉嫌淫秽电子信息犯罪 主管要定罪
靳教授介绍,《解释(二)》进一步明确和强调了单位涉嫌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刑事责任,这不但增强了可操作性,也对我们的网络企业负责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靳教授说,《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单位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依照我国《刑法》、《解释》和《解释(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会后,与会企业负责人和到场的网络民警开展了广泛的心得交流,许多负责人表示,《解释(二)》的实施并不是加重了他们的负担反而能更好地净化网络环境,规范网络市场经营秩序,更有利于正规企业的发展,他们希望加深与网络警方和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协会的合作,为规范网络秩序多尽一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