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上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召开全省检察机关电视电话会议暨新闻发布会,部署全面开展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调处工作。与此同时,《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调处工作的若干意见》也已下发全省各级检察机关执行。
据记者了解,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调处是指检察机关在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后,主持、参与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或者协调,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或者调解 协议、化解纠纷的一种检察工作机制。
近3年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调处工作已在我省绝大多数地方检察机关得到有效开展,获得当地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也赢得了法院的赞同。在实践中,我省检察机关坚持抗诉监督与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调处相结合,既纠正了法院的错误裁判,又积极化解诉讼中的矛盾纠纷,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调处工作效果初显。
据统计,2007年至今,我省检 察机关抗诉再审审结的1544件案件中,有771件是在检察院和法院共同协作下达成调解结案的。
在近3年 的探索和实践中,我省多个检察院还着力建立健全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调处工作机制,确保这项工作的健康开展。11月10日,省人民检察院下发了《浙江省人民检 察院关于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调处工作的若干意见》,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调处工作的原则、范围、程序、工作形式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有利于在全省范围内推进 此项工作的长效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在18日上午的电视电话会议暨新闻发布会上,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云龙要求全省检察机关全面开展民事行政申 诉案件调处工作。在办案中将调处工作理念贯彻始终,全程跟踪问效。突出重点,对于涉及群体利益、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程 度大的案件,邻里之间一般侵权纠纷等几类案件要积极主动地促成和解或调解。特别要注意的是,当前在运用调处手段处理涉企纠纷案件时,应当合理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不仅要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而且要切实保护职工的正当利益和诉求,达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另据了解,省检察院已决定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调处工作纳入全省检察机关综合考评工作体系,并将适时召开工作现场会,以推进此项工作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