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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变回正常人 该庆幸还是郁闷?
发布时间:2009-11-02 16:20:54 Mon  来源:杭州网

原本以为要残疾,结果伤好了。这本是一件值得开心的事。可郑先生却有些不乐意:心疼钱! 今天上午9点,江干法院便调解了这么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飞来横祸 右脚踝被压从此成了“残疾人”

2008年3月15日,杭甬高速公路收费站匝道加油站。36岁的郑先生正在加油,突然背后开过来一辆大客车,郑先生避让不及,右脚踝被客车碾压骨折。经交警认定,由大型客车驾驶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医院诊断,郑先生为右内踝骨折。随即,郑先生进行右内踝骨折切开复位、螺钉内固定术。做完手术后,郑先生回陕西老家休养一年。2009年3月,郑先生到医院行取内固定手术。术后,郑先生在老家进行法医学鉴定,被评定为构成九级伤残。

“残疾”痊愈 赔偿款“蒸发”22万

2009年7月6日,郑先生向江干法院起诉,要求驾驶员、车主公司和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总计人民币24万余元。

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郑先生是否构成伤残等级存在很大争议,后来,车主公司向法庭提出对郑先生的伤残情况进行重新鉴定。法院于2009年8月18日委托浙江大学司法鉴定所对郑先生的伤残情况进行重新鉴定,结论是郑先生不构成伤残等级,这就意味着郑先生所要求的残疾赔偿金等费用法庭将不予支持。

在随后的庭审中,郑先生对重新鉴定的结论没有过多的异议,但对于从残疾人到正常人的身份变化及获得赔偿款项数额的巨大落差,多少有点郁闷。

经过承办法官的悉心开导,郑先生才认识到,赔偿数额的多少是次要的,身体能够康复,做一个健全人才是最重要的,并愿意将诉讼请求从242570元调整为19934元。

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郑先生终与三被告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由被告赔偿郑先生19234元结清此次纠纷。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郑先生虽然只拿到1万9千余元的赔偿款,但是他还是应该庆幸,毕竟他康复后还是一个正常的健全的人。

作者:通讯员 辛成 记者 林尧  编辑:方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