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讯 今天上午,杭州网记者从浙江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从2009年10月1日起,浙江开始全面实施《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替代原先的《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从“暂住管理”变为“居住管理”,虽然是一字之差,但却把流动人口从“外来”变成了“居民”,让其享受到更多的合法权益。
领取两种居住证都是流动人口的权利
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规定,居住证分为《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两种。
前者和以前的《暂住证》相似,不同的是《暂住证》的申领是强制性的,而《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则是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时,公安机关应当主动发给的一种证件。《浙江省居住证》则是一种新证件,是持证人享受相关待遇与服务的载体。流动人口按照自身需要自愿申领。两种证件的领取都是流动人口的权利。
《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有效期是六个月至三年,《浙江省居住证》有效期是九年。
办理居住登记和领取证件全免费,更方便
据介绍,新条例比以前的旧条例更为人性化,在办理居住登记等方面规定了一系列便民措施。
比如拓宽了办理居住登记点,流动人口不但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办理居住登记,还可以到公安派出所设立的社区(村居)、企事业单位登记点或者受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居住登记。用工单位等责任主体登记的流动人口信息可以报送公安机关,也可以就近报送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
对办理居住登记的对象也放宽了要求,流动人口需要在居住地居住3日以上的,应在3日以内办理居住登记,但如果是居住在具有本地户籍的亲属家中的流动人口,居住时间在15日以下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同时,新条例还明确规定,居住登记以及《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的颁发或者申领、换领以及变更登记,都不收取任何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在办理两个居住证时,不得附带收取其他费用。也就是说,流动人口办证完全免费。
流动人口之前领取的暂住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居住的,可以换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证件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持证流动人口能有更多待遇保障
浙江是流动人口的大省,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09年6月底,全省登记在册的流动人口已达到1944.1万人,连续九年位居全国第二。这些“新浙江人”为浙江的改革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据悉,新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很大程度上也是为了能让这些“新浙江人”共享发展成果,让其充分融入到居住地中,也以此留住浙江发展所需要的人。
所以新条例也对证件持有人的待遇保障做了明确规定,比如政府要为流动人口提供相应的政策待遇保障,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持证人可以享受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具体待遇,以及凭居民证可以办理的个人事务,由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规定;居住证持有人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转办居住地常住户口等。
目前,各地有关细则正在抓紧制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