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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时带了把刀?以抢劫罪论处!
发布时间:2009-09-16 11:37:49 Wed  来源:杭州网

本网讯 二十岁上下的外来杭州打工者小赵、小孙,原本在一家酒吧做服务员,因故相继辞掉打工生计后,无经济来源,生活窘迫而蒙发抢夺他人财物的邪念。可是,让他们万万没想到的是,因为抢夺时身上带了把刀,被定性为抢劫罪。而抢劫罪的最低刑期便是3年。

2008825晚,两人经共谋后,带上了一把刀具,骑上自行车外出伺机作案。当晚11点半, 两人行至西湖风景名胜区孤山路楼外楼附近时,寻见一对男女手提公文包在西湖边一张木椅上坐下,尾随其后的小孙身藏刀具乘被害人不备之机,从被害人身后将放置在木椅上的公文包抢走,而在附近等候的小赵则用自行车接应上小孙朝断桥方向逃窜。

后来,小赵被闻讯追捕的群众抓获,小孙逃脱。几个月后小孙被抓获归案。从小孙和小赵的供述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小孙在抢夺公文包后逃跑途中将携带在身的刀具慌忙扔掉,而恰恰是这把刀具经鉴定为管制刀具

在小赵和小孙的抢夺过程中,既没有出示凶器,也没有实施暴力和威胁,但正是由于携带了这把管制刀具,两人的抢夺行为上升为抢劫行为。

前些天,小赵的案子开庭。小赵律师辩称,小赵的行为并不符合携带凶器抢夺的规定。首先,该装饰刀是小孙携带到现场,并非小赵携带在身;其次,携带凶器进行抢夺,关键看行为人携带凶器是否对被害人构成了威胁。小孙虽然携带凶器到了现场,但其不仅没有使用凶器进行抢夺作案,而且只是携带凶器的一种事实状态存在,并未对受害人造成任何实实在在的伤害包括精神损害,如果按抢劫罪定性完全混淆了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实质界限。

不过,西湖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赵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禁止个人随身携带管制刀具的规定抢夺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国家法律有特别规定,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量刑。

所以,小赵的辩护人提出因未使用凶器进行抢夺且未对被害人造成任何伤害,不符合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罪特征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西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以抢劫罪判处小赵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作者:通讯员 西法 记者 林尧  编辑:方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