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对外公布了上半年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件。此次公布的18个典型案件,分别涉及防疫物资、药品、医疗、教育培训、房地产、金融等多个领域,包括发布虚假广告、未经审查制作发布医疗广告、普通商品宣传疾病治疗功能、未建立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等多个违法情形。
今年以来,浙江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深入推进重点领域广告治理工作,依法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维护全省广告市场平稳有序。上半年,共查处各类违法广告案件1959件,罚没款2877.50万元。
一、东莞米乐真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普通商品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微信公众号、发放传单等多种形式发布广告推广销售“量能符包”商品,广告中含有“量子能量波”“量能医学”等宣传治疗功效的内容,并含有“易经大师”“能量磁场”“先天命理”“招财开光”等迷信用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九条的规定。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0年3月,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60万元。
二、金吉列出国留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分公司发布教育培训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推广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在公共自行车停放点的灯箱上发布含有“金吉列留学 美国……乌克兰等24个国家2600余所海外院校,等你来选择!”等广告内容,广告中将香港列为国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0年4月,杭州市下城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万元。
三、浙江集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普通商品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销售“TT蜗牛胶原天丝面膜”和“暖岛NUANDAO微循环磁力贴”普通商品,在某APP上发布含有“六胜肽,有肉毒杆菌功效之称的其实修护成份针对微小细纹,快速修护,有肌肤电熨斗的惊人效果”“超越针灸、拔罐刮痧、艾灸、汤浴和贴膏等传统方式,加强贴敷部位的血液流速,刺激局部微循环,疏通经络、散湿排寒”等广告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0年6月,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5万元。
四、宁波市盘雄贸易有限公司
发布普通商品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销售普通口罩,在自营网店发布广告,广告含有“外科”“医用外科”“N90”“n90”“国标N90”“N95”“防病菌”“防结核”“防病毒”等内容,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0年5月,余姚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万元。
五、宁波永进合能房地产有限公司
发布房地产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销售其房地产,在其售楼处发放宣传册,宣传册中虚构“包含大型购物中心银泰城、五星级酒店希尔顿酒店、亚洲室内第一乐园罗蒙环球城乐园等”“浙江省一级重点中学……未来还规划有近十所中小学、市六星级姜山中心幼儿园、星城幼儿园”等广告内容;同时,在相关网站上发布含有“以1.8超低容积率成为宁波姜山板块首个纯改善社区……占据环球银泰城,海港城两座超百万方世界级商业群”等虚假内容的广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0年1月,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万元。
六、宁波市信连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
发布普通服务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提高二手车销售,吸引消费者上门购车,在互联网上发布含有虚构二手车信息和图片的广告,消费者准备购买时谎称车辆已被买走,诱导消费者购买其他车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0年4月,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8万元。
七、温州市温医实训大药房有限公司
发布药品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销售处方药吉非替尼片,在经营场所大门玻璃上粘贴相关印刷品广告。广告中含有“为帮助更多肺癌患者获得靶向治疗,进一步降低广大患者的经济负担,再次下调伊瑞可(吉非替尼片)药品价格”“适用于治疗表皮生长因子受体酪氨酸激酶(EGFR-TK)基因具有敏感突变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成人患者”等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0年6月,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万元。
八、温州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发布房地产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楼盘宣传广告、楼书和宣传单等形式,发布含有“豪装电梯轿厢皆采用五星酒店精装修标准”“引入全球著名的NICO中央智能家居系统”“三分之二的土地都用来造园”等虚假内容的广告;另外,广告中含有“水头第一豪宅”“水头最好的房子”等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0年3月,平阳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万元。
九、浙江励志体育文化有限公司
发布教育培训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街头发放传单、利用自有网站等形式,发布含有“浙江励志体育文化中心是一所涵盖文化课、国学教育职业教育、心理疏导、武术教育等领域的全日制寄宿式民办学校……学校自创办以来,先后投入1.8亿元用于校舍硬件和教学”等虚假内容的招生广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0年6月,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万元。
十、德清武康天水家电商行
发布违法普通服务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水疗设备广告,广告含有“水疗可对痛经、慢性肠炎、糖尿病、风湿病、牛皮癣等预防治疗作用,具有杀菌、增发、治疗感冒发热等疾病作用”“做一次水疗,相当于慢跑3公里……相当于45分钟淋巴排毒……相当排出4.1克内脏毒素”等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定,2020年6月,德清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1万元。
十一、嘉兴市艾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未尽审核义务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受两家医疗机构委托,在没有尽到广告审核义务的情况下,在小区电梯内发布未经医疗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的平面医疗广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0年4月,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没收广告费用13.85万元,并处罚款13.85万元。
十二、嵊州市楼某某发布普通商品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销售一次性口罩,在自营网店上发布口罩广告,广告中含有“一次性灭菌、环氧乙烷灭菌、专业防病毒口罩”等内容。广告内容实为当事人从其他网店复制并经过自己编辑而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0年3月,嵊州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1万元。
十三、义乌市瑾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发布普通商品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相关网站推广、自营网店发布广告等形式销售KN90级别口罩。为了迎合消费者的需求,当事人在口罩详情页多处标注该款口罩为“kn95口罩”,且该广告为当事人从网上复制图片稍加修改后发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相关规定,2020年4月,义乌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2万元。
十四、衢州道地宝大药房有限公司
发布药品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海报及爆炸卡贴纸并在经营场所内张贴,宣传相关药品具有“预防新型冠状病毒”等内容,但无法证明相关药品具备上述功能。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条和《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条和《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0年5月,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万元。
十五、台州市联商超市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营业场所发布促销广告,广告中含有国旗、党徽和军人形象等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0年1月,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万元。
十六、仙居县恒通广告公司
制作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明知医疗广告未经审查,仍制作、发布户外广告,广告中含有“仙居安州医院,用心服务,呵护健康,您可信赖的健康管家、开业在即,敬请关注、地址:仙居县安洲街道圭峰路660号……”等内容。并且当事人在从事广告经营活动中,未建立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等制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2020年1月,仙居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没收广告费用8万元,并处罚款2.2万元。
十七、台州市黄岩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未经他人同意发送广告案
当事人为了招揽业务,通过各种途径收集手机号码,在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的情况下,发送含有“推出房屋一次、二次抵押及个人保证借款业务,月息7厘(或6厘),联系方式”等内容的电子信息广告,且未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2020年5月,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万元。
十八、丽水市铭骏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发布普通商品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销售“助老电梯”,在小区中张贴广告,广告中含有“可以免费安装由国家老龄办推出,联合北京***公司出资的‘助老电梯工程’,丽水地区项目建设的投资单位为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单位为丽水市铭骏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等虚假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0年1月,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