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讯 网络信息随手一转构成侵权?移动互联网时代,一键转发是再熟悉不过的操作了。但是这种操作存在风险,如果转发内容不实,很有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2017年6月20日,杭州人杨某在一本地论坛上写了一篇网文。题目很长,《某大学教授被骗婚含悲英年早逝 八旬老母血泪控诉》。同一天,吴某看到文章后,在“知乎”网上转载,并发起了同主题的讨论。由此,这篇文章迅速在网络上发酵。很快,某微信公众号赫然出现了同款文章,题目变成了《杭州保姆纵火与某大学教授被骗婚事件惊人相似之处》。被劲爆的题目吸引,赵某在网上进行了转发。
短短9天之内,以“某大学教授被骗婚”为关键字进行搜索,百度网给出的查询结果为11.4万个,排名前五位的查询网页均对应案涉事件及文章。网文所指的当事人气愤异常,随后将杨某等5名网友,及某微信公号管理人告到了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判定被告杨某和其他转载者被告需承担删除涉案文章、言论及图片并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实际损失的侵权责任,此外,被告杨某还需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通过此案的司法裁判明确了转载者在转载网络信息时事前审核义务以及事后注意义务,厘清表达自由和侵害人格权之间的界限,在保障公众知情权、信息传播自由与注重人格权保护之间实现平衡。
5月21日上午,杭州互联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全国首份《网上侵害人格权案件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本次发布的报告基于杭州互联网法院两年来审理的利用互联网侵害人格权纠纷584件(不含其它案由涉及人格权情况),还有中国裁判文书收录的涉及“网络”的人格权纠纷案件14760件的司法数据。
报告显示近三年来,网上侵害人格权案件占全部人格权案件的比重不断提升;肖像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和主要涉及个人信息、平等就业的一般人格权纠纷居前3位。报告分别对网上侵害人格权案件的七大热点法律问题作了详细分析,包括利用AI换脸软件给他人“换脸”的侵权认定,APP违规搜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认定,网络平台的责任认定,涉网人格权案件能否适用诉前禁令,转载网络信息是否尽合理审查义务的认定,公众人物对网络评价信息的容忍义务及其限度,违约纠纷中是否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等。
最后,报告对综合治理的角度对网络平台、网络用户、监管部门提出了建议。在涉网人格权保护中,网络平台应落实主体责任,切实担负起社会责任,应加强守法自律、加强平台自治、加强智能排查;在日趋复杂的互联网环境中,网络用户应提高文明意识和法治意识,加强自我保护,建议网络用户要理性文明上网、依法合理维权、加强自我保护;涉网人格权侵权形式隐蔽多样,监管难度不断加大,监管部门应探索完善治理方式,建议监管部门加强源头治理、加强协同治理、加强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