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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消息!7月1日起,极端天气下浙江学校须自动停课,误工不算缺勤
发布时间:2017-06-29 18:20:58 Thu  来源:杭州网

    杭州网讯 极端天气下,学生需不需要到校上课,家长和学校应该如何做好学生的安全防护工作?用人单位如何根据预警信号采取相应措施,什么情况下不得扣减员工工资福利?

    将于7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里,通通都有了明确答案!

    五类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发布期间 学校自动停课误工不算缺勤

    《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指出: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霾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应当停课;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防灾减灾需要,采取临时停产、停工、停业或者调整工作时间等措施。

    但是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的发布往往是不定时的,孩子们已经在上学了,发了红色预警信号又该怎么应对呢?情况不一对应的方法也不能一刀切。

    所以作为《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配套措施,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意见(试行)》里就提供了更加精细化的应对措施:

    例如,当日上午6:00前当地气象台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且在当日上午6:00仍维持的,区域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以下统称学校)应于当日全天停课;当日上午6:00以后至学校上课前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的,学校要灵活安排教学活动,一般不安排上新课,并对延迟到校(含未到校)的学生不作迟到(缺课)处理;在校上课期间遇到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的,学校可继续上课,并做好学生的安全防护工作;放学前1小时内遇到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或有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维持的,学校可提前或延迟放学,并应在确保学生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安排学生离校。

    而针对上班族,五类气象灾害红色预警生效期间,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防灾减灾需要,采取临时停产、停工、停业等措施。

    应当从保护职工安全角度出发,事先制定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的工作安排,明确推迟上班、提前下班、复工等规定,并告知职工。职工在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误工的,用人单位不得作迟到、缺勤处理,不得扣减工资福利等。

    防灾升级!变“被动等待”为“主动防御”

    气象灾害面前,人们常常会感到意外并且手足无措,提前做好防御和会积极的自救能将灾害带来的损失降低很多。

    《条例》明确了公民自防自救的义务,通过立法让“主动了解气象灾害情况”、“学习灾害防御知识”、“储备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自救物资”成为生活习惯,促进气象灾害防御“社会参与”原则真正落地。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多元参与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编制气象灾害防御指引,指导公众有效应对各类气象灾害。

    为了“监测更全面”,让预警“发令枪”指向更准、响应更快。《条例》第三章首次明确了气象部门牵头的统一监测信息平台建设和监测设施布局规划。

    《条例》搭建的覆盖“风险区划、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响应、保险救助”全过程的气象灾害风险管理链条,将更好的应对气象灾害未发生时拔除隐患、在气象灾害将发生时及时避灾、在气象灾害已发生后减损保民等系列问题。

作者:见习记者 许佳炜  编辑:徐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