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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浙江省消防条例》实施 3人因电动车违规充电被罚
发布时间:2016-07-15 13:54:48 星期五  来源:杭州网

日前,瑞安鲍田一居住出租房里3名租客谢某、孔某、姜某因违反新《浙江省消防条例》相关规定,分别被处以50元罚款。这也是自7月1日新修订的《浙江省消防条例》正式开始实施以来,瑞安首例居住出租房电动车违规停放处罚的案例。

据悉,7月12日晚上,在瑞安市塘下镇鲍田东新路309号出租房进行检查时推开居住出租房一楼大门,眼前的一幕,让检查人员大吃一惊。3辆电动车纵横交叉违规停放楼梯处,未进行物理隔断且电动车违规充电,存在严重火灾安全隐患,违反了新《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检查人员在讲明火灾安全隐患严重性的同时,对3名违停者进行了批评教育,要求立即整改,并根据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对违规人员分别处以50元罚款。

近年来,由于机动车不断增多,加之少数人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一些小区存在汽车占用消防通道的情况,导致火灾发生时消防车无法及时进去救援。

为此,新《条例》规定,综合楼、商住楼、居民住宅区的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对共用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

企业集体宿舍、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居民住宅区以及其他停放电动车较多的单位,应当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因客观条件无法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做好巡查、检查工作。

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对于违反者,相关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因此,消防部门提醒广大电动车主:楼道内随意停放电动车、私拉电线给电动车充电虽方便,但也埋下了严重的安全隐患,要是发生火灾,后果将不堪设想。同时,一定要加强消防意识,加强对电动车充电、停放行为的约束和管理。

作者:记者 李建刚 通讯员 施翊  编辑:陈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