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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徒步穿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 旅行社被判赔偿11万并设立公益基金
发布时间:2026-06-05 17:45:56 Fri  来源:杭州网杭州通客户端

2026年6月5日,第55个“世界环境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因旅行社组织非法穿越浙江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引发的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这是浙江首例因非法穿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造成生态破坏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一级高级法官毛煜焕担任审判长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此案,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邬秀君出庭履行公益诉讼起诉人职责。

案件的起因可追溯至2026年3月,某旅行社在平台小程序发布徒步活动计划,拟于2026年4月至6月期间,多次组织徒步爱好者穿越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这些线路途经浙西天池、铁匠峰、黄花关等核心保护区。

据悉,浙江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以华南梅花鹿、安吉小鲵等为主要保护对象的森林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保存着世界濒危物种华南梅花鹿野生种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核心保护区非因科研等法定事由且经有权机关批准,严禁任何人进入。

2026年4月1日,杭州中院经审查杭州市检察院提出的禁止令申请后,依法作出诉前行为保全裁定并制发禁止令,责令该旅行社立即停止组织、协助他人非法进入或穿越清凉峰保护区核心区,立即停止通过网络宣传、发布相关活动信息。

为确保禁止令第一时间产生效力,法院与检察院干警赶赴该旅行社位于上海和杭州的办公地点现场送达法律文书、张贴禁止令,并当场开展普法教育。旅行社负责人表示配合整改。此后,法院与检察院又委派临安区人民法院、临安区人民检察院及天目山管理局,在天目山管理局公开栏和清凉峰景区醒目位置张贴民事裁定书及禁止令,扩大警示教育效果。

2026年4月30日,杭州市检察院以该旅行社此前已多次组织违法穿越核心保护区徒步活动为由,向杭州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该公司停止组织进入清凉峰保护区核心区开展徒步、登山等活动,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今日庭审中,经法庭调查和庭审教育,被告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诉讼请求,停止组织此类活动,支付11万元用于生态修复,并当庭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被告主动提出增加四项整改及修复举措:一是完善产品审核机制,企业新增徒步旅游路线将增加“生态红线审核”内控程序,从源头杜绝新的违法行为;二是每年投入10万元作为专项公益基金,持续用于山野生态修复计划;三是与清凉峰管理局达成一致,定期组织人员参与保护区生态修复活动;四是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制作公益宣传视频、发布徒步守法倡议。经法庭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是自然生态系统的‘心脏’,同时也是生态系统最脆弱的部分,依法应当予以严格保护。”本案审判长,杭州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毛煜焕在庭审后指出,本案被告的行为对保护区内的植被、土壤和野生动物栖息环境造成了破坏,影响了核心区生态安全。值得肯定的是,被告已充分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同意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并主动提出四项举措,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实现从“违法者”向“守护人”转变。

庭审结束后,杭州中院召开杭州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司法行政协同保护座谈会。与会单位围绕浙江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浙江天目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现状及非法穿越行为的监管难点、执法衔接、有偿救助机制等问题深入讨论,并就健全信息共享与线索移送机制,强化预防性司法保护,推动综合执法与刑事打击衔接,加强生态普法宣传,探索生态保护补偿与绿色发展协调机制等问题达成共识。各单位一致表示,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33条相关规定,进一步密切协作配合,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共同守护好绿水青山。

“作为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我们认为今天的庭审效果非常好,被告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也主动提出了诸多的举措。”浙江省林业局执法指导处四级调研员高鹏芳表示,“其中旅游产品的内控审核、行政备案等做法,也值得我们行政管理部门去研究探讨。希望各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一道协同配合,依法履职,保护好浙江清凉峰、天目山两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让人民群众对绿水青山更加可见可感。”

作者:记者 许佳伟 通讯员 魏澜 陆奕洲  编辑:戎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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