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一周年之际,邹某某、韩某某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邹某某、韩某某各自按照其获利承担损害赔偿30000元、15170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据悉,2019年11月,邹某某、韩某某从互联网上承接开发获取他人手机通讯录的App业务,开发部署“夜生活”App,该款App以美女图片为诱饵吸引被害人点击,非法获取被害人手机通讯录上传至服务器保存,后被上家下载用于敲诈勒索违法犯罪活动。
经鉴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8万余条。邹某某、韩某某分别从中非法获利3万元、15170元。
2020年10月23日,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韩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邹某某、韩某某明知委托开发的“夜生活”App实际用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仍接受委托并从中牟利,非法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损害了公共信息安全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其侵权行为应当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方式承担责任。
法院宣判后,邹某某、韩某某表示愿意接受法院判决进行赔偿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检察官说法
大数据时代之下,各领域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事件频发,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日益严峻。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将“着力解决网上虚假信息诈骗、倒卖个人信息等突出问题”列为“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一项重要内容。202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为个人信息安全提供更系统的法治保障。我国在立法层面,通过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编织了一张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网”。
“个人信息天然承载了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是保障人身权和财产权安全的基础。”承办检察官说,“我们希望通过本案的办理,让网络信息处理者认识到,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摒弃侥幸心理,对任何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风险的行为敬而远之。同时,也要提醒广大网民,不要点击不明链接,不要扫描陌生二维码,注意个人信息的保护,养成良好的网络安全习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六十九条 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前款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确定;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七十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