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在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快侦快破了一起高空抛物案,犯罪嫌疑人韩某于3月19日,由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上虞区人民法院审理,以高空抛物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三千元。
据悉,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浙江省首例因涉嫌高空抛物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一堆堆建筑废材从窗户抛出,砸下来掷地有声,抛掷的废材中还带有铁钉,真让人胆战心惊……”市民王女士向曹娥派出所民警报案称。
经调查,3月11日上午,从事房屋装修工作的韩某,为贪图方便,在其承揽的上虞区某开放式小区三楼,将部分拆卸后的板材等建筑垃圾从三楼窗口直接抛掷至地面,且抛掷现场未设置警戒线和提示语,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鉴于案件的危害性,我们充分运用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政法一体化协作机制,同区检察院充分沟通、紧密协作,围绕新罪名的构成要件,从如何锁定行为人、如何明确行为危害性等方面开展调查取证”。上虞区公安分局法制大队大队长邵杰告诉记者,“从立案侦查到完成法院审理全流程仅用时5天,也正是得益于该机制的高效运作。”
庭审现场,被告人韩某对其在距地面10米左右的空中抛洒约250公斤建筑垃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我也是为了图个方便,好在没有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后果,希望取得大家谅解”,被告人韩某这样说。
据介绍,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高空抛物罪等新罪名也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中得以明确,于同日起施行。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高空抛物单独入刑,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此前存在的打击不够精准、罪刑不相适应的问题,意味着惩治此类犯罪有了更为强有力的抓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