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讯 新年伊始,许多网约车司机因疫情接不到单,收入骤减的同时还要承担租车费用,经济压力变大。这种情况下,网约车司机能否向租车公司要求减免租金,或者直接解除合同呢?9月22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网约车租赁合同纠纷案。
2019年2月21日,小张从杭州某租车公司(以下简称“租车公司”)租了一辆小汽车,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2019年2月22日至2020年2月21日,租金支付方式为月付,月租金为3700元,保证金为1万元。合同还约定首期租金支付日为提车当日,剩余各期租金的支付日为提车次月起每月的21日。
合约签订后,租车公司当天便将租赁车辆交付给小张使用,小张也每月定期预付租金。从那以后,小张便跑起了网约车。一开始,月收入还算丰厚,每月能赚1万多元。
今年1月21日,小张向租车公司支付了最后一个月的月租金。但谁也想不到的是,新冠疫情突然爆发,浙江于1月23日宣布进入一级响应状态,网约车运营业务也全面停止,小张因此收入骤降。
“合约的最后一个月里,正值疫情刚爆发,大家不敢出门,我也没接单跑车。可不可以退还我最后一个月的租金?”2月25日,小张向租车公司归还了案涉车辆,并要求其退还最后一个月的租金3700元。但3月3日,租车公司确认扣除车损700元后,退还给小张保证金9300元,没有理会小张关于退还最后一个月租金的要求。
多次协商无果后,7月27日,小张将租车公司诉至萧山法院,要求租车公司支付自己3700元。
庭审中,小张认为,在疫情防控期间,自己未开展任何网约车营运服务,在遭受营运损失的同时还要支付租车公司的租车费用,觉得十分不公平。租车公司则认为,自己因疫情影响也遭受一定经济损失,公司可以适当免费延长小张的租车期限,但坚决不会退还租金。
对于租车公司提出的延长租车期限方案,小张没有同意。
法院审理后酌情确定对最后一个月的租金标准进行了70%的减免,判决租车公司支付给小张259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的订立及履行均应遵循公平原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存在双方权益明显失衡的情形,且出现该情形的原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则利益受损者可据此主张对方给予一定的补偿。本案中,小张承租车辆用于网约车经营,但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1月23日至2月25日期间处于停止营运或非正常营运状态,相应收入必然减少,若继续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对其明显不公平。小张依据公平原则主张进行租金减免,具有法律依据。对租车公司而言,其在疫情期间的损失主要是当月部分汽车租金,相较于小张停止营运所造成的损失而言,明显较低。法院综合考虑疫情防控的影响期间、经营行业及小张实际损失等因素,遂作出上述判决。
当然,在该类涉网约车租赁合同纠纷中,租车公司可以以免费延长租赁期限的方式来平衡自身和网约车司机的损失,但该方案若无合同明确约定,则需要以双方一致同意作为成立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