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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养了一只小“乌龟” 80后女硕士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0-04-29 14:43:09 Wed  来源:杭州网

杭州网讯   暗褐色的龟壳,微黄的斑点,呆萌的神态,巴掌大的身形。如果你以为图上仅仅是一只“平平无奇”的小龟,那你就大错特错了!4月28日上午,下城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犯罪案件,被告人王某就是因为买了这只龟而获刑。

案涉红腿陆龟

84年的王某硕士毕业后从事期货工作,由于平时工作比较忙,养龟成了她缓解压力放松身心的方式。

2019年9月,王某在朋友圈看到周某晒了两张乌龟照片,觉得很好看,于是便问周某龟是哪里买的。随后,周某将卖家(另案处理)的微信名片推送了过来。加上好友后,王某通过浏览对方朋友圈里的“广告”,很快相中了一只腿上有红色斑点的龟,龟壳上标注了“21”作为代码。

“这是什么品种啊?”

“这个叫红腿,很好养的。”

王某于是向对方转账1100多元,买下了这只“红腿”。交易结束后,卖家多次发来微信,要求王某将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全部删除。朋友周某告诉她,因为对方卖的有些龟是违法的,所以比较小心。

作为一名养龟爱好者,王某饲养过的品种可不少,她跟朋友的聊天记录里这么说:“我养了一只墨龟、三只斑点池龟、一只钻纹,一只黄缘,缺一只陆龟。”除了比较熟悉龟的习性及饲养方式外,对于没有相关饲养许可证不能私自收购陆龟,王某也十分清楚。

同年12月,在接到相关线索后,民警在王某住处将其抓获。经鉴定,该红腿陆龟被列入《CITES公约》(即《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属濒危野生动物,案发后已由浙江省野生动物救护繁育管理中心接收。

庭审照片

下城法院经审理,以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宠物爱好者来说,在购买、饲养宠物前,一定要先做好功课,认清想购买的宠物是否属于禁止饲养的种类,自觉抵制购买、消费、饲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另外,在购买过程中,如果发现有人兜售珍贵、濒危动物的,应当立即报警。

作者:记者 郑秋青 通讯员 夏法  编辑:徐洁
4月28日上午,下城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犯罪案件,被告人王某就是因为买了一只红腿陆龟而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