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讯 元旦假期到了,不久又将是春节,很多人都想避开国内的热闹,以报团出国旅行的方式迎接新年。
但如果在外遇到了意外,比如受了伤,那么责任是谁的呢?旅行社负,还是自己认倒霉?
最近杭州上城区法院的苏法官刚刚审理了两个案子,都是杭州游客在国外游玩时受伤的索赔官司,俩案子情节相似,但判决结果正好相反。为什么呢?听专业的法官给你讲讲里面的门道吧。
游客在巴厘岛被海浪拍倒 成8级伤残
第一个事情发生在巴厘岛,王子海滩的美景,令人神往,但却成了吴先生的惨痛回忆。
去年吴先生参加到位组织的巴厘岛旅游,行程最后一天,有一个价值200美金的自费活动,内容为:崖上酒店上午茶含景点,午餐下午茶SPA。旅行社在介绍自费活动时,还重点提到了王子海滩。
但在海滩游玩时,吴先生被海浪卷起摔伤颈椎,致颈部以下失去知觉。他立即被送到当地医院救治,被诊断为颈髓损伤,建议手术治疗。
在巴厘岛医院住院7天后,吴先生回到杭州。在浙医二院接受手术治疗。之后一年多时间,他几次入院进行后续治疗。医疗费达到16万元,旅游意外险已赔付9万多元。今年2月出院后,经司法鉴定为8级伤残。
吴先生认为自己被海浪致伤,旅行社有很大过错,要求赔偿医疗费等35万多元。
但旅行社认为吴先生擅自下海,属于自己没注意安全。
最终法院的判决时三七开,吴先生承担70%的责任,旅行社承担30%。
下车绊倒在缓冲带上 杭州大姐的澳洲游泡汤
第二个事情发生在新西兰,受伤的是杭州的一位大姐毛女士。
毛大姐报团参加了一个澳洲游,但刚到新西兰,还没欣赏南半球风光,却先“参观”了新西兰的医院。
原来,在新西兰机场停车后,她准备走下车,但下车门位置与地上突起的缓冲带相对,她踩到缓冲带上面后,一下子就摔倒了。
随后,毛女士被送往了新西兰当地的医院,经诊断,毛女士右脚踝骨折。大约10天之后,毛女士出了院,回到国内,后多次去医院治疗。经司法鉴定,她为9级伤残。
毛女士一纸诉状将旅行社告上了法庭,认为对方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索赔15万元。但旅行社也喊冤:你自己下个车都摔倒,凭什么我躺枪……
最终这个判决,仍然是三七开,但却是旅行社承担七成责任,毛女士自己只担三成。
法官详解两个案件为何判决截然相反
同样是旅游中受伤,同样是三七开判决,为什么吴先生就要承担大头,而毛女士只承担小头呢?
苏法官说,区分责任,主要看两点:一是旅行社有没有尽到安全保障、提示等义务,二是游客自己有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比如在巴厘岛的案子中,通往海滩的台阶入口是有警示标志的,还特别用中文提示:禁止游泳,但吴先生承认,他自己并没看到。
另外旅行社也再三提醒了,并在旅游合同中写到了,不能进行高危险活动,而那天是自由活动时间,吴先生自行前往海滩游泳和冲浪,旅行社并不知情。
而在新西兰的那起案件中,毛女士是在旅行社提供的大巴车上下车时摔倒的,导游在她下车时并没有及时提醒缓冲带的“危险”,所以旅行社有责任。
另外,那是个老年团,毛女士年纪也有点大,对此,导游就更加有安全提示的必要了。
两个案子对比起来,应该很明白了,如果导游提醒了你危险,或是合同中有免责条款的,但你仍然要前往,那就意味着你决定自担责任,属于“no zuo no die”;而如果受伤前没人提示你,即便看起来是你自己倒霉,导游主观上没做错什么,那旅行社也要承担责任,你要大胆的索赔维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外旅游遇上意外怎么办 法官给你支三招
苏法官说,“像这样的案件。法院近几年收到的还是比较多的,而且估计还会逐年增多,一方面是大家经济条件好了,小孩老人出去旅游的很多,相对风险比青壮年的成年人要多,另一方面是最近普法工作做得比较好,大家的维权意识都有增加。”
当然,维权意识要有,但方法也要知道。如果我们在国外旅行出了状况,该怎么做呢?毕竟相隔万里,事后很多工作就不方便做了。
“做好证据的保存非常重要,起码的病历、医疗费票据和旅行社签订的合同肯定要保留”,苏法官说,当然还有些比较狠的,当场让旅行社做了书面的情况说明和承诺,便于固定事实。
“还可以对事发的场地做个手机的录像或拍照,我看到有些人还对交涉经过做了录音,这些都便于今后主张权利。”
最后,我们专业而热心的苏法官还特别委托我补上一句:这些都是针对“万一”而言,最好是以上情况不要出现,希望大家都平安的旅游,开心的过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