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讯 12月3日,杭州临安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近年来“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审理情况。
2013年以来,临安法院共审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案件67件83人,其中2013年为14件25人,2014年为23件40人,2015年至今为30件18人。涉及的主要罪名包括:污染环境罪,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盗伐、滥伐林木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等。
其中,盗伐、滥伐林木案件持续多发。法院表示,三年来办结盗伐、滥伐林木案件24件,占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总数的36.4%。典型的如被告人何某某为开路和种植山核桃树,擅自砍伐集体所有的杉木、松木;被告人童某某出于自家建房需要,未办理采伐许可证在自家承包山上砍伐林木;被告人王某某出于应付,只办理了5立方的采伐许可证,实际施工过程中却砍伐了30余立方的林木等。三被告人均因此获刑。
另外,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类案件也屡禁不止。法院三年来办结这两类犯罪案件23件,占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总数的34.8%。典型的如被告人沈某某非法采伐野生金钱松12株,获刑三年;被告人鲁某某非法采伐野生红豆杉3株,获刑三年;被告人何某某非法采伐野生榧树6株,获刑三年;被告人周某某为经营饭店,非法收购穿山甲死体1只、黑熊掌1对,获刑一年;被告人洪某某在本市龙岗镇用柴吊非法猎捕1只梅花鹿,获刑二年;被告人吴某某为出售牟利,在本市於潜镇南山村非法猎捕8只领角鸮(俗称猫头鹰),获刑七年。
此外,污染环境、非法采矿案件也屡有发生。
法官分析认为,涉案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和受经济利益驱使,是两大犯罪诱因。
临安法院表示,今后将充分运用“环境保护巡回审判法庭”,进行巡回审判、普法宣传等,并探索行政、民事、刑事案件“三审合一”模式,以法治力量守护绿水青山,留住蓝天白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