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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捕杀野生动物的“朋友圈”在杭州获刑

2015-12-03 17:25    杭州网

 
叶某捕猎成功后的“自拍照”

    上面这张照片在微信朋友圈中很火。

    照片中的男子坐在地上,右手抓住一只被捕获的动物,左手摆出“V”字手势,正在洋洋得意。

    但他想不到,他在网络上秀出的这张照片,把他“秀”进了监狱。今天杭州临安法院正式对他判了刑,因为他捕杀的是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鬣羚(苏门羚)。

    一张流传在朋友圈的照片惊动了省公安

    44岁杭州猎人成调查目标

    早在这张照片流传之初,一些有正义感的网友就提出了抗议:“生态环境就是被这些人破坏的,如此践踏生命的场景被孩子们看到,影响不知道有多恶劣!”更多网友呼吁:“有关部门要对此严厉查处。”

    果然,随着转发量的猛增,省森林公安局被惊动了。该线索被传递至了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不久,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事情很快清晰了:照片中的男人是叶某,44岁,杭州临安太阳镇某村人。别看岁数有点大了,可他却是一名捕猎爱好者,也是一家网站的负责人,名叫夹套天下狩猎网。

    叶某在这家网站上售卖铁夹子、绳子、吊索等,其中有一款装吊用的报警器,非常热卖。装上报警器后,一有动物吊牢,会立刻触发报警器,把信号传送到手机上。

    图中可怜的动物正是鬣羚(苏门羚),被叶某用工具捕杀。

    2年间捕获野生保护动物40余只

    用于食用或出售

    案件从公安局到了检察院,又从检察院到了法院,站在法庭上,叶某彻底傻眼了……

    经过审理,一个捕杀并出售野生动物的“小圈子”也浮出水面。

    2012年到2014年期间,叶某在未获得狩猎许可的情况下,在禁猎期内使用铁夹、吊杠等禁用的狩猎工具在临安市太阳镇范围内猎捕黄麂、棘胸蛙(俗称“石鸡”、“石蛙”)、五步蛇等野生保护动物共计40余只,用于食用或出售。

    有一次他捕杀羚羊后 将一只腿藏在了电视柜抽屉里

    2014年3月的一天,叶某到在临安市太阳镇浪山村的山上装“柴吊”。没过几天,叶某的手机就收到了报警,“应该是捕到猎物了”,叶某想。于是叶某来到装“柴吊”的地方。果然,看到一只黑色皮毛的“野山羊”中招了。

    因为“野山羊”太大,叶某打电话给同村的远房亲戚李甲:“我吊了只‘山羊’,你帮我装一下。”于是,李甲开了一辆小车去接叶某,帮他把“山羊”抬上车。回去的路上,叶某又说:“你家比较隐蔽,放到你家去。”李甲于是把“野山羊”带回家。

    回到家,李甲的老婆看到他们弄了个“野山羊”回来,不大高兴,责骂李甲:“这种东西怎么好碰的?要坐牢的。”可惜李甲听后,并没把老婆的话放心上。

    然后,叶某联系了陈某、李乙,告诉他们手上有“野山羊”,让他们赶快帮他联系买家。

    第二天,陈某、李乙便带着买家何某上门了。看了“野山羊”后,何某觉得很满意,当即付给叶某11000元,并安排车子将“野山羊”运往桐庐。后来,叶某给了李甲500块钱,算是好处费。

    2014年5月的时候,叶某又用同样的方法抓到一只“野山羊”,再次找到李甲帮忙运输、处理。

    而照片里的这次,发生在2014年上半年,当时叶某在山上捕获一只活鬣羚,他就用手机拍了下来。随后,叶某用刀将鬣羚杀死,连皮切成块,然后挑回了家中。他把鬣羚的一对脚,藏在了电视机柜的抽屉里。

    本来他的行为并不为人所知,但他自己的网络分享“深深出卖”了他。眼尖的网友一下认出了叶某手边的“野山羊”的动物并非普通的山羊,而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鬣羚。

    叶某被判三年六个月

    法官表示捕杀保护动物是重罪 最高可判十年以上徒刑

    法庭上,叶某深深地忏悔:“我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我不该把猎捕野生动物当爱好,明知是违法的事情还去做,是自己不懂法律、无视法律,现在真的后悔了。”

    但为时已晚。

    12月3日上午,杭州临安法院依法对叶某、李甲、陈某、李乙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叶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另外李甲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陈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李乙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

    法院表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专门规定了“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属破坏环境罪的一种,最高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没收财产。、


来源:杭州网    作者:记者 陈少思 通讯员 临法    编辑: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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