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讯 烟花爆竹管理涉及尊重传统习俗与保障公共安全这一重大命题,围绕对烟花爆竹的销售、燃放管理立法,杭州经历了从禁止到限制,再到禁止的曲折过程。
近年来,随着环境污染的加剧,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危害正为越来越多的民众所了解、所认识,要求禁止在城区范围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呼声日益高涨。
4月28日,杭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根据规定,在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行政区域内,以及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临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按照《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除了没收非法销售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还将对批发经营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零售经营者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管理规定》还明确,在上述规定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存放烟花爆竹制品。在规定区域外,非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个人不得存放超过三十千克的烟花爆竹制品。违者将予以没收,并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另外,《管理规定》指出,因重大公共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违者将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