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美发店消费,一直处于风口浪尖,不管是产品质量还是价格,消费者进店都很“小心翼翼”。消费“陷阱”有哪些,12月3日,拱墅区市场监管局公布了一批美容美发行业6起典型案例。
理发店预付卡充值金额超过法定额度
拱墅区市场监管局接区商务局案件线索,某理发店于2022年10月至2023年5月期间收取了消费者吴某及潘某的预付式充值款超过2000元,经区商务局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上述行为。
经查,当事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拱墅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7万元的行政处罚。
美发店预付卡充值未签订合同
拱墅区市场监管局在对某理发店检查过程中发现,该理发店于2024年11月6日至2024年11月12日期间,分别向5名消费者收取预付款500元到2000元不等,收取预付式款的过程中未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未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拱墅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罚款1.35万元的行政处罚。
理发店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
拱墅区市场监管局对某美容美发店检查时发现,店内大厅放置有一张含有“*品牌升级送福利 赠送消费券不参与折扣,最终解释权归品牌方所有”等文字内容的宣传海报。
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拱墅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美发店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
拱墅区市场监管局对某美发店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经查,当事人购买了70包无氨白粉,该化妆品包装上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制使用日期等信息。当事人使用无氨白粉经营漂发服务项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拱墅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要求当事人责令改正、并作出没收剩余30包无氨白粉,以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美容美发店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执法人员对某美容美发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提供给消费者使用的染发膏,香水柔顺护发素两款化妆品,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产品注册备案信息以及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等。
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拱墅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要求当事人责令改正,并作出警告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某美容生活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拱墅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区商务局开展美容美发行业联合执法,经查,当事人提供美容服务时使用的66件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效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拱墅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化妆品66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