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淳安分局侦办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当事人唐某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却从事非法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共收集废机油(属于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5.5吨,用于钢管扣件的润滑保养,还在经营过程中,因处置不当,废机油流溢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为此,他因涉嫌环境污染犯罪被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据悉,浙江省委省政府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来,全省范围内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按照谁污染谁买单,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通过引入磋商制度,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开展赔偿磋商,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
为此,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淳安分局作为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涉案人员唐某进行赔偿磋商。在达成磋商协议后,由唐某承担控制清除污染费、生态环境损害费、鉴定评估费、检测费共计108204.31元,并由淳安县检察院派出检察官出席支持磋商并进行法律监督。
这起案件,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磋商与司法审判的衔接进行了有效的探索,同时案件的处置对行业形成一定的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