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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人格权如何保护?拱墅区市场监管局发布典型案例教你维权
发布时间:2022-02-25 16:06:28 Fri  来源:杭州网杭州通客户端

生活消费中,大家或多或少都会碰到些烦心的买卖,买回家的食品发现有瑕疵、网购消费发现买到假货、中了保健品的营销套路......聚焦消费投诉热点,拱墅区市场监管局整合了上一年度的典型案例,推出“拱•维你说”2021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记者从拱墅区市场监管局了解到,十大典型案例将围绕食品安全、医美广告、保健品营销、网络购物、未成年人保护、人格权与肖像权、职业打假索赔等领域,以案释法发布消费提醒,以法明理共促消费公平,守护放心消费和诚信经营。

2022年1月13日,拱墅区市场监管局湖墅市场监管所收到投诉,称其母亲戴某2022年1月12日在辖区一家果蔬店消费时,被该店店长诬陷偷盗猪肉,并被其辱骂是小偷,扣在店内,要求罚款2000元。110民警到达现场后未发现戴某有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经核查,2022年1月12日上午9时左右,戴某到该店购买猪肉,将两包已称重打标价的猪肉装在一个袋子里(肉末在下,猪小排在上,肉末标价签被遮挡)并打了个结,拿到收银台准备付款,收银员觉得袋内有异常,询问戴某是否有2包猪肉,戴某回答“不知道”。收银员随即称重,发现重量与猪小排的克重不一致,打开袋后发现还有一包肉末在下面,随后将戴某带至店内办公室,交由店长处置。

店长查看监控后认为戴某有故意偷窃行为,称她为小偷,但未第一时间报警,而是把戴某扣留在办公室,并声称要罚款2000元,否则不让其离开。

一小时后,戴某女儿余女士赶到该店之后双方起争执,该店店长报警。经110民警现场调查,双方因购物发生纠纷,戴某的行为不属于盗窃的违法犯罪行为。

市场监管局也随即组织调解,双方协商达成调解协议,杭州市拱墅区**果蔬店对该店店长做停职处理,在店内张贴公告恢复戴某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补偿戴某和余女士相关损失共5000元,取得投诉人家人的谅解,戴某及其家人不再追究该店其他责任,投诉人对投诉处理情况表示满意和感谢。

案例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五十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该店店长凭主观臆断认定消费者为小偷,并侵犯其人身自由,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同时,该店店长的行为属于职务代理,其法律后果由该店承担。

作者:记者 刘文昭 通讯员 屠钦倩 王强  编辑:首席编辑 张晶
记者从拱墅区市场监管局了解到,十大典型案例将围绕食品安全、医美广告、保健品营销、网络购物、未成年人保护、人格权与肖像权、职业打假索赔等领域,以案释法发布消费提醒,以法明理共促消费公平,守护放心消费和诚信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