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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 浙江对部分建筑行业项目工程总承包施行新要求
发布时间:2021-02-04 11:33:42 Thu  来源:杭州网

近日,浙江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两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提出了新要求。意见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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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是全国首批工程总承包试点省份,2014年试点以来,先后制定出台《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方案》《关于深化建设工程实施方式改革积极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试行)》等。经过连续几年积极稳妥实施,带动全省工程总承包工作由点到面、有序推进,全省已累计实施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总承包项目2500多个,取得了较好成效。但是,工程总承包推进中仍然存在设计和施工“两张皮”、招投标环节不够规范、企业总承包能力不够强、合同计价纠纷时有发生等问题。

《实施意见》旨在解决当前存在问题,加快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营造鼓励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市场环境,促进全省建筑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稳步推进工程总承包。明确:按照国资先行、稳步推进原则,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的项目带头实施工程总承包。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单独立项的专业工程项目可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的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大力培育工程总承包单位,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及以下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鼓励各地培育一批具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的骨干企业,以及具有设计、施工、研发一体化综合能力的专业企业。培养工程总承包管理队伍,鼓励施工单位引进设计人才,鼓励设计单位引进施工管理人才。

规范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和承包。提出: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及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对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等前期条件清晰、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发包。工程总承包项目评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其中报价评分权重不宜低于50%。工程总承包合同宜采用总价合同,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确因工程项目特殊、条件复杂等因素难以确定项目总价的,可采用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优化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明确: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实体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满足相应条件的可以兼任本项目施工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由一家工程总承包单位承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和施工业务。对项目的分包提出: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也不得将项目的全部设计和施工业务肢解后发包给其他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提出: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规范联合体承包管理。提出:以联合体方式招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提倡由一家设计单位和一家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当按照联合体协议分别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和施工业务。鼓励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将工程款拨付给联合体牵头人。鼓励由联合体牵头人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实施意见》还提出了我省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工作目标,到2022年,全省培育80家以上具有独立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的骨干企业;到2025年,培育200家以上具有独立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的骨干企业,其中在国内外有影响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50家以上,工程总承包配套政策基本健全,工程总承包市场基本成熟。

作者:记者 郭鑫 通讯员 涂宝伟  编辑:见习编辑 张晶
浙江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两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提出了新要求。意见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