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杭州网 - > - 杭网原创 - > - 原创新闻
年底船舶配员不足 执法部门:后果很严重
发布时间:2021-01-08 13:15:59 Fri  来源:杭州网

杭州网讯“船老大,你船上的二类轮机员呢?”

“啊呀,你看,这要过年了,我船上轮机员怕疫情影响今年又回不了老家,所以提前走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船舶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方可航行。船舶配员不足,可是涉嫌违法的。”

“知道知道,主要快过年了,人也不好找,想着能跑一趟算一趟,”

近日,杭州交通港航执法部门桐庐大队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到了年底,不少船户考虑到疫情原因选择了提前回老家,船舶航行时配员不足的情况明显增加, 1月5日至7日,杭州港航桐庐大队查获的8起涉嫌违法案件中,就存在5起涉嫌配员不足的情况。

什么是配员不足?

在内河航区,一些船主往往为了节省开支,不按最低配员的要求配足船员,特别是年关将至,不少船员提前回了老家,少数船主抱着侥幸心里,未重新配足船员就擅自航行,配员不足主要有四种情况:

1、无人无证:没有配备相应的船员

2、有人无证:船上工作人员没有取得相应的等级证书

3、有证无人:证书在船上但人不在船上

4、小证大用:低等级证书从事高等级的职务。

船舶配员不足的法律后果 

1万元<罚款<10万元 或 停航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船舶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方可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用。

本条前款所称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包括下列情形:(一)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二)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需要注意的是,农历新年将至,船户们思乡心切盼早归、归心似箭求团圆,但是船舶配员不足容易导致船员休息时间不足、劳动量增大和船舶安全管理效果差等情况,会给船舶航行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严重时可能会引发水上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和财产的损失。

作者:通讯员 尹佳勤 记者 沈艳  编辑:李建刚
近日,杭州交通港航执法部门桐庐大队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到了年底,不少船户考虑到疫情原因选择了提前回老家,船舶航行时配员不足的情况明显增加, 1月5日至7日,杭州港航桐庐大队查获的8起涉嫌违法案件中,就存在5起涉嫌配员不足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