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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最”字代价20万? 方林富炒货起诉两级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6-11-02 22:37:19 星期三  来源:杭州网

方林富在法院外接受采访

庭审现场

    杭州网讯 冬天已悄然来临,杭城满街飘着糖炒栗的香气,炒货店前的队伍总是很长。而炒货店老板方林富却为一件事已经闹心快一年了。

    2015年年底,因为广告上的一个“最”字,他面临着一张20万元的罚单。根据新《广告法》,广告中使用“最佳”“最高级”等词汇,20万已经是处罚的下限。

    方老板对行政处罚有异议,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但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了维持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另外,这张巨额罚单还引起了社会上的广泛关注,今年2月就此事召开的听证会座无虚席。

    11月2日下午2点15分,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方林富炒货店诉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诉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一案,同时邀请了西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旁听。

    开庭前,方林富在法院门口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他表示:“我没留意用了‘最’字宣传,但没有恶意去欺诈,应该给我‘黄牌’警告,直接‘一刀砍’处罚20万,实在是太严重了。”庭审就20万的罚款是否过罚相当展开激烈的辩论。

    原告: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及处罚对象错误

    面对两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给出的行政处罚,方林富一方提出了几点质疑。首先,广告上宣传的是“杭州最优秀的炒货店”,宣传的是营业场所而非产品,和处罚决定上的认定事实不符。另外,处罚对象错误。工商部登记的经营者是方林富的妻子庞女士,法律责任应由她承担,而行政处罚决定和工商部调查都是针对方林富,今天方林富是受妻子委托出庭。

    关于适用法律,方林富的代表律师认为:“方林富的做法的确违反了新《广告法》,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过罚相当原则应当被优先考虑,规定了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被告:确实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词 20万已经是从轻处罚

    两级市监局给出了解释,经调查发现,方林富炒货店多处广告中出现“最高级”“国家级”等用词。店里的招牌,摆在产品上手写的广告牌和产品的外带包装袋上均使用了“中国最好吃”“最佳”等词。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该炒货店存在违反广告法的行为,遂进行调查。

    另外,新出台的《广告法》将绝对化广告用词一般情节的行政处罚从广告费的1至5倍提高至20万以上100万以下,是立法者经过充分考量做出的立法选择。之前执法标准的不统一、违法成本低让违法广告钻了空子,频繁出现。有些小微企业广告费投入不高,造成的危害不大都是在立法材料中,但立法者仍坚持20万处罚的底线表明了其对违法广告“零容忍,严打击”的立场。

    争议焦点:20万的行政处罚是否过重?

    原告方举出一系列类似案例给本案的量罚作参考,比如某电视台广告中出现“顶级铁皮枫斗”被处罚1万元。电视台广告传播范围广,影响大,而方林富自己店铺里的宣传标语远没有其情节严重。

    另外,原告认为应考虑《行政处罚法》中可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的情形。首先,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店里的招牌发布了仅仅3天,手写的广告牌放了一个月。包装袋是前一年用剩下的,为了不浪费才继续用。

    第二,即时纠正违法行为。方林富称被调查后立即将不合法的广告都撤下了,之后市面上继续使用绝对化广告标语的都是由他亲戚经营的门店,和他没有关系。

    第三,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消费者大多都是理智的,这些广告对他们没有诱导性。因为广告发布前后,生意没有明显变化,广告并没有增加我的收益。”

    而两级市监局持不同意见,认为方林富炒货店的违法行为不符合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的条件。广告发布时间虽然短,但一旦发布,危害便已产生。

    如要消除危害,应在处罚决定作出之前,采取行动,向消费者减轻可能的误解。而炒货店并未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广告只是停止违法行为,而非消除危害行为。

    绝对化广告用语的社会危害应该以影响性危害来衡量,在于误导消费者,贬低同行,而非原告所说的广告收益这一事实性危害。被告方还用了“酒驾”打比方,是否发生事故不影响酒驾的违法性质。

    庭审持续了一个下午,最终法庭决定择日宣判。

作者:记者 叶海涵 通讯员 西法  编辑:陈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