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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市网约车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经营者和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和本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经营者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