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杭州网- > -杭网原创- > -原创新闻
杭州网约车新规细则出炉 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16-10-10 17:44:57 星期一  来源:杭州网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八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号牌,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燃油车车辆轴距达到2700毫米以上或者车辆购置的计税价格在12万元以上,新能源车车辆轴距达到2600毫米以上或者综合工况续航里程达到250千米以上;

    (三)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行驶里程不超过60万公里;

    (四)车辆技术性能符合环保和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五)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六)不喷涂巡游出租汽车标志标识、不安装顶灯装置。

    第九条 网约车主要依靠存量转换,通过符合条件的车辆变更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产生,不单独新增网约车小客车指标,不设置网约车专用牌照号段。

    第十条 办理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应当在取得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网约车预受理证明后,由车辆所有人向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或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网约车预受理证明;

    (四)机动车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交相应委托书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按照《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规定》获得小客车指标,拟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购买符合条件的车辆,凭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网约车预受理证明,向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申请登记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

    第十一条 办理网约车预受理证明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应当由网约车经营者或车辆所有人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见附表2);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购置发票、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保险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及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与车辆使用年限挂钩,最长不超过8年。

    第十三条 网约车需要变更车辆登记所有人或者车辆使用性质的,网约车经营者或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凭注销证明向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本市网约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按照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执行。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公布考试大纲,组织实施考试。

    第十五条 申请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杭州市户籍或者在本市取得《浙江省居住证》6个月以上;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自申请考试之日前3年内没有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记录。

    第十六条 网约车驾驶员完成报备注册后,方可上岗服务。

    网约车经营者负责驾驶员的报备注册或者注销。

    第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可以申请变更为网约车;连续3年考核等级在A以上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申请换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作者:记者 胡菲菲  编辑:李建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