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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网约车经营者
第五条 网约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网约车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具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取得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 在本市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约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的身份和资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固定办公场地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负责人及管理人员信息;
(四)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平台公司具备线上服务能力、符合相关要求的审核认定结果;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的提交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以及企业法人授权该分支机构负责人全权承担本市网约车经营服务、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等企业主体责任的授权委托书;
(六)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的证明文件;
(七)企业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等保障制度文本,包括:1、接入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2、驾驶员管理制度;3、网约车调度规则;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内部安全保卫制度;5、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6、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7、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的,提交防止非营运车辆利用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制度;8、平台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的维护保障制度;9、运价制定规则及价格公示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年。